第四章 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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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批权限 1、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权限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有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即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 2、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权限 《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2.2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一般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对项目选址的意见两部分。 (1)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 (2)选址意见 包括建设项目拟建地址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与城市交通、通讯、市政等是否衔接与协调;该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计划等 (1)用地申请 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现场踏勘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与建设单位一起到选址现场进行调查、踏勘;同时,还应征求环境、消防、文物保护、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3)提供设计条件 用地申请初审通过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用地地址与范围的红线图,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 (4)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完成总平面设计,并将总平面图及其相关文件送规划管理部门以审查其用地性质、规模和布局方式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分居城市规划设计用地定额指标和该地块具体情况,核审用地面积。 (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3.3 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是指由于建设工程、堆料或其他原因,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临时用地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批后,可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1)领证申请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设计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文件想城市规划主卦部门提出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2)初步审查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布局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3)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 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和工程所在地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提出规划要求。 (4)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完成方案设计,将设计方案有关设计图、文件报送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分析比较,确定设计方案,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并提出规划修改意见。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方案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将注明勘察设计正好的总平面图,建筑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基础图、剖面图、地下室平面图等文件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后,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谢谢! * 新编建设法规教程与案例 刘雷涛 Email:liuleitao@163.com 第四章 城乡规划法规 第一节 概述 1.1城乡规划法的概念 城乡规划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城乡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城乡规划法规的立法概况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与之配套的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 1.3 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是规划区,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人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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