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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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学位字〔2012〕 导师要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不仅要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工作,而且要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情况,特别要在严谨治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要求,配合、协助研究生处、学生处和二级学院等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条 导师应根据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的统一安排,参与学科建设,进行招生宣传,及时更新网上导师信息简介,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的命题、阅卷和复试等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详细介绍研究方向,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术活动等情况。 第四条 导师应为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编写研究生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第五条 导师应配合研究生处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终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六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阅读中、外文专业文献,撰写专业文献综述。 第七条 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本学科的发展情况,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指导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的开题、撰写、答辩等工作,并保证论文研究经费。 第八条 处理好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研究任务与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多方面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 导师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导师离校在2周以上、3个月以内的,应将已落实的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有关措施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离校在3个月以上,应报研究生处备案。出国前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落实出国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导师应接受二级学院、学校和上级单位的各种考核、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后果严重的导师,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章 上岗条件 第十三条 校内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1.已具有高级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在高校从事教学与科研的工作经历,其中1965年以后出生的,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3年以上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的工作经历; 2.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7岁以下(含57岁)者,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男性年龄在57岁(含57岁)、女性年龄在52岁以下(含52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 有相应的科研成果和公开发表的论文,有科研课题负责人的经历;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本人计入学校财务账目的科研经费,理学、工学门类学科专业在3万元以上,管理学、艺术学门类学科专业在1万元以上,并有科研经费支配权; 4. 至少讲授1门本学科研究生课程; 5.能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 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7岁以下(含57岁)者,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男性年龄在57岁(含57岁)、女性年龄在52岁以下(含52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具有5年以上在相关行业大型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2.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学士学位但具有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相关行业中影响力突出; 3.有相应的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表的论文,有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有一定的行业领域知名度,有较充足的在研项目经费; 4.在相应的行业领域中,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并能够给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研究经费; 5.能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身心健康。 第三章 审定程序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一)校内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本人申请 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需填写《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向相关一级学科主持建设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经投票表决,形成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人员的《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以及相应的《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初审汇总表》报送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协同科技处、人事处等,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 4.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议,经投票表决,形成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进行校内公示; 5.研究生处下发关于公布审批结果的通知,确定新增校内硕士研究生指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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