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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行使中的女性权利保护:以刑事案件为视角
郑曦(
摘要:在警察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女性相对人的权利可能受到影响或侵害,应当加强在此过程中的女性权利保护。既需要探讨女性作为被害人和嫌疑人的角色与警察权力发生关系时的权利保护问题,也需要研究女性在受到监禁时的权利保障问题。由于目前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足够关注,故本文试从一些典型案例入手,讨论警察权力行使中的女性权利保护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中的性别平等的实现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警察;权力;女性相对人;权利保护
引言:
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无论中外,警察权力的行使均是受到关注最多的问题之一,因为警察权力的行使往往是刑事案件的起点,关系着整个刑事诉讼进程的顺利与否。更为重要的是,警察权力的行使涉及对行为相对人(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的权利限制。而从某种角度看,对于公民实施限制自由的程序已经构成对公民的惩罚。由于其涉及法益的重大性,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而言,都是不能不审慎为之的。因此刑事案件中警察权力的行使不但向来为人们所关注,学者们对此的研究也较为深入,而且它也受到了法律的多重规制。
然而与警察权力行使受到密切关注和严格限制的情况不同,警察权力行使中的女性权利保护并不为法律和人们所重视。不同的女性个体由于其自身生理、心理、婚姻家庭、文化程度、工作事业和社会角色等因素的不同,在面对刑事案件发生以及警察权力行使的情况之时,其心理反应和行为方式会有较大的差异。在这一点上,作为警察权力行使的相对人,女性与男性并无区别。但是,女性作为整个社会性别的群体,由于其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征与男性存在现实的差异,因此一定的特别保护是必要的。这种特殊保护非但不是一种“反向歧视”,相反表明社会对女性尊重的态度。
可是在中国,尽管随着女性犯罪率的提高,女性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受到警察调查的数量也随之增长,而女性作为犯罪受害人或者刑事案件证人而受到警察权力行使影响的情况也非常常见。然而,与大量女性作为警察权力的行为相对人与警察权力行使发生关系的现实情况不同,警察权力行使中的女性权利保护问题不但没有引起立法机关和政府的足够重视,甚至学界对其的研究也甚少。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社会性别意识的欠缺,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有强势“男性文化”传统的中国法学界对女性权利保障的重视程度不足。
鉴于这种情况,本文将对警察权力行使中的女性权利保护问题进行一番尝试性的研究。本文将从几个典型的刑事案件着手,分析中国现实下警察权力行使中女性权利保护的现状,并加以评论,从而提出应当加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第一部分将讨论警察权力行使对刑事案件中的女性被害人的影响以及由此而需要的权利保护。第二部分研究警察权力行使与女性嫌疑人的关系,探讨在面对警察权力时女性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及其保护措施。第三部分将研讨受到警察监禁(例如留置、拘留等)的女性在监禁过程中应有的待遇和特殊保护。最后本文将得出结论,警察权力行使中的女性权利保护需要长期的努力。
一、警察权力行使与女性被害人保护
贵州省毕节阿市中学英语老师周琴,5月17日,她被迫陪8位领导喝酒后,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趁醉强奸,报案后阿市乡派出所钟显聪对她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钟显聪向记者解释说,这个案件暴力特征不明显,而且有避孕套,在强奸罪方面,很难认定。钟显聪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为由被撤职但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的波动仍然远未停息。
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主要以女性为主。作为被害人的女性,在受到性侵害之后,本身出于一种脆弱和羞耻的心理状态。再加之中国传统的贞操观念在一些时候仍然影响着社会对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评价,因此作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女性尤其需要来自以警察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的支持和保护。然而在向警察求助报案的时候,却听到所谓“带套不算强奸”的解释,这样的说辞犹如一盆冷水泼在女被害人的头上,让本身已经受伤冰冷的心更加寒意萧瑟。作为专门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警察,没有人会怀疑其对于“强奸”这一法律用语的概念是否理解正确,也没有人会相信这只是一名无知警察的一时信口雌黄,唯一的解释就是警察在用其手中的公权力为同为政府官员的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根据被害人周琴忠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这种行使警察权力的方式对于女性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非但无益而且有害。
保护女性被害人的权利,一方面是我国宪法“保障人权”条款的落实,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被害逆变”的有效手段。在笔者看来,我国要加强警察权力行使中的女性权利保护,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尽可能在与女性被害人接触的时候安排女警察在场。在警察与女性被害人进行接触、了解案件情况的时候,有女警察在场,可以有效地舒缓女性被害人的紧张情绪。而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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