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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语境与法律社会化
“社会法”的再解释
郑尚元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社会法 法律社会化 社会法理论
内容提要: 近年来,社会法一词已成为法学界关注的一个新领域。其研究成果虽不断增多,但是,对社会法的讨论仍存在着很大的学术分歧,主要表现为对制度与理念的不同理解。从历史的和国别的角度来看,法律社会化问题和社会法生成有一定的连接点,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社会化的结果生成了众多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性法律制度,同样生成了社会法法律制度,而社会法是相对完整的法律门类,不是法律社会化本身,也不是一种理念。
近年来,法学界时断时续地开始探讨“社会法”;实践层面,最高立法机构的立法规划及部分社会法研究机构的组建至少在为“社会法”逐步正名。 [1]然而,社会法究竟为何物?它属于理念、方法论,抑或是实实在在之法律制度?其内涵与外延如何界定?上述问题,法学界并未求得真解,甚至仍存在着巨大的学术分歧和认识上的偏差。本文拟从历史溯源与现实视角分析中国内地社会法语境和法律社会化现象,分析其中关联与界别,或许对我国社会法理论之研究,乃至社会法之制度建构有所裨益。
一、社会法理念与制度的理论论争:方法论与视野
第一,历史之音:民国时期法律社会化与社会法理论研究及其评析。民国初期,中国法律制度及理论研究开始向西方发达国家靠拢,传统法律迅速向多门类现代法律转型。在西方传统法律制度继受的同时,一些新鲜的理论舶来品亦开始登陆中国,其中法律社会化理论和社会法理论就是典型。“何谓法律之社会化?此种定义,末学如余,未敢骤下断语,要之,法律社会化乃先废除个人本位阶级本位或权利本位之法律,代以社会本位之法律,必为其重大之目的……近世法律社会化,多以社会连带主义(solidarism)为其基础,信此主义者,谓今之社会实多数人之融合体,即人人相与,有密切互助不可分离之关系。” [2]丘汉平先生描述法治演进时指出,古代法、严法、衡平或自然法、成熟法和法律社会化乃法治演进之历史脉络,指出法律社会化乃是满足人类需要,基于社会利益之观念而保护当事人利益。 [3]杨幼炯先生认为:“法律为人类社会之产物,亦即社会生活之法则也。故法律之进化,即社会之进化。近代各国立法基础,俱以个人为本位,根本上以个人为法律之对象。虽至二十世纪之初,立法趋向转变,法律对象由个人移至社会,然多数仍因袭旧日以个人为社会单位之旧观念,以天赋人权为立法基础。” [4]萧邦承先生认为:“我们读了以上各文,至少会知道现代法律趋势的一个轮廓。这个趋势是什么呢?简单言之,就是法律渐渐地社会化。从法律的观念方面说,已和以前大不相同了:以前的法学对于法律的观念都是以法律处分为万能;现在的法学却以有效的法律处分为有限。” [5]除上述论述法律社会化的学术观点外,还有若干论述法律社会化的文章。 [6]
民国时期法律社会化理论研究相对集中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构建逐步从个人本位理念向社会本位理念转变,这一转变深刻影响着众多法律门类的立法思想;另一方面,作为法学研究前沿,该时期法学界视法律社会化为理论研究之前沿,有一定的新颖性,总之,这一理论的研究至今仍具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遗憾的是,法律社会化理论与社会法学派分析纠缠在一起,并引发了后来社会法理论研究的偏航。吴传颐先生认为:“通常认为社会法不过是保护经济弱者福祉的法,并不足以理解社会法发达的真相。毋宁说社会法是基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法律思想的推移所构成的新的人间概念之法。换句话说,社会法观念之特征,正是近代社会和法律思想的反动。” [7]黄右昌先生认为,社会法包括经济法和劳动法,一方面,经济法乃“摇动公法私法的界限之一大关键”,另一方面,社会法(或社会化法)对待之名辞,似为国家法,以法律的社会化眼光视之,即不主张公私法之区别。由此可见,民国时期的社会法研究,受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影响,基本上是在实在法层面诠释法律社会化,并没有也不可能超越时代,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法法律制度未及构建成熟或理论未及体系化之前,都未能体现社会法的本来面貌。之所以当代学者仍将经济法视为社会法并进行论述,或许与黄右昌先生的论述有一定渊源。 [8]
第二,今日回声:理念与制度认识论的并存及社会法认识上的模糊。历史跨越了近80年,中国法律社会化进程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社会法理论和实践并没有取得相应进展。甚至法律社会化与社会法的区分并不清晰,许多学者在社会法的理解上可以窥见一斑。王人博教授在钟明钊教授主持的社科基金课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中指出:“这些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政治国家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它们的出现导致在传统公法和私法之外又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域。由于它们都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作为其基本的价值追求,因而,被人们称为社会法(广义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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