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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评估文件
(2009 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日
目 录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
二、全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教育评估标准
三、全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评估程序与方法
四、自评报告简表
五、全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视察小组工作指南
六、全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教学质量督察员工作指南
七、全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取证表
八、评估委员会委员审阅自评报告意见表
附件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
(200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对工程管理专业教育的宏观
指导,保证和提高工程管理专业教育质量,使我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符合
未来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相关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教育标准要求,为与有关
专业的国际教育标准相协调并在国际上相互承认学历创造条件。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的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
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与
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协调工作。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地、公正地、科学地对受评学校工程管理专
业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促进工程管理专业教育的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人选由全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中国建筑
学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协商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 25 名左右,其中有关主管部门 1—2 名, 行业学会、协会
1—2 名,教育界 10—12 名,企业界 10—12 名。
1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 副主任委员 2—3 人,秘书长 1 人。根据工
作需要可设秘书 1 人。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事司)。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全体会议是本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主任委员负责评估委员
会的全面工作。秘书长主持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评估委员会成员因
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解聘,由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
会与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另行推荐,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补聘。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委员会以外的工程管理教育界、产业界专家
参加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工作,也可邀请国外教育界或产业界专家参加视察、
指导、咨询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各申请专业评估单位的申请费、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的资助和社会各界的赞助。评估费用的开支办法由评估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职能与权限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应根据工程管理专业教育的要求制定相应评估标准、评估程
序与方法、视察小组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的细则等评估文件;组织实施评估工
作,总结评估工作,并对评估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接受国内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相关院系对评估事项的咨询;对
专业评估通过院系、评估有条件通过院系在有效期内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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