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强制执行公证”之对比研究.pdfVIP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强制执行公证”之对比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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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与“强制执行公证” 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与“强制执行公证” 实实现现担担保保物物权权的的特特别别程程序序与与““强强制制执执行行公公证证”” 之对比研究 之对比研究 之之对对比比研研究究 卢春阳律师 卢春阳律师 ——德恒律师金融信托团队 卢卢春春阳阳律律师师 设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亮点之一。该 规定与《物权法》及国际通行惯例接轨,大大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节约 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之后,江苏省高院在发布《关于做好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浙江省高院发 布的《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均对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进行了具 体的适用性规定,更有温州市、南通市、淮安市、上海市等地基层法利用实现担 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裁决见诸报端,这意味着运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将拉 开司法实践的序幕。对此,本所律师就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以梳理,并就存 有争议问题作以分析。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的“特殊之处” (一)程序特别——一审终审制、独任审判、设定审限,旨在提高诉讼效 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除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 日内,或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审结。 前述规定,均体现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追求诉讼效率的价值及理念。 (二)管辖特别——专属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向担保财产 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这是一个专属管辖的规定,就该规定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1、对约定管辖的突破 一般而言,金融机构会在抵质押等担保合同中约定于己有利的管辖方式, 但如果按照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则该等约定管辖则无法适用,只能向前述 1 的专属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2、对级别管辖的突破 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确定各级法院级别管辖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管辖 制度,各地方法院亦相应制定了辖区内级别管辖的标准,但根据前述规定,对实 现担保物权案件,无论标的额的大小,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要素分解 (一)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的权利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之规定,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 保物权的人可依照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提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讼。由此可见, “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是提起该特别程序的权利 人。 1、 担保物权人的界定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这也为我国《物权法》所确认,因此, 我们认为有权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权利主体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及留 置权人。 但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9日发表的署名为高民智《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 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中提出,根据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可直接申请 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担保物权人仅限于抵押权人(《物权法》第195 条),《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应在实体法的范围内实施,因此,质权人、 留置权人不享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权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 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2]10号)亦规定,有权申请实 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包括:(1)抵押权人;(2)质押关系中的出质人;(3) 留置关系中的债务人;(4)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的承包人;(5)法律规定的其 他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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