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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环境管理的存在问题分析 【论文关键词】 排污申报登记 环境管理 事后申报 【论文摘要】 简述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特点,指出排污申报登记 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存在谎报瞒报虚报等现象,提出应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环保部门自身识别能力,强化执法力度,推行事后申报等措施, 促进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环境管理中有效全面实施。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 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在排 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申报的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审 查并实施监督的环境管理制度(1)。 1.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特点 一是基础性。它是为环境管理提供污染源基本情况为一个主要来 源和管理依据。 二是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新、老排污单位排污、终止营业、排污 有重大改变和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应遵守的申报登记时间和 办理手续的时间,体现了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记录情况。 三是真实性。要求排污单位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申报不 真实将导致环境管理上的错误判断,也失去了这一制度的意义。 四是强制性。法律规定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有关污染排放申报事项,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日常环境管理的存在问题分析 2.1企业谎报漏报拒报排污情况 2.1.1 谎报生产(经营)时间。一些排污单位,特别是超标准排 放噪声的企业,在申报其生产(经营)时间时拼命地给自己缩水。 昼夜生产经营的只报白天生产经营,月生产经营时间超过半月的只报 三四天甚至更少。并以此做借口,在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时与环保部 门“讨价还价”以达到少交、拖交、不交排污费的目的。 2.1.2 在原材料、燃料的使用量上谎报。一些利用地下水的企业 在申报原材料的用量时往往“存大头,报小尾”以达到少交排污水费的 目的。而另外一些用煤作为原料、燃料的单位在申报用煤量时,能报 少就报少,以达到少交二氧化硫排污费的目的。如机砖厂所申报用煤 量,按其所申报的产量,平均一块砖还不到0.05kg的煤。 2.1.3 在排污量和排污浓度上谎报。一些排污单位特别是一些排 放污水的单位,申报时,一方面将污水排放量自我“减少”,而实际排 放的却远不止表上的数。另一方面,将排污浓度自我降低,超标的报 成不超标,企图蒙混过关。 2.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本身带来的虚报因素 目前我们环保工作中大量存在的“企业在上一年度末申报下一年 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这样就导致虚报,理由如下: 第一、在这种工作方式中,怎样才算“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 它的衡量标准企业甚至环保部门都无法掌握的。因为,企业因生产、 经营的原因,排污情况会随着停产、检修、歇业及污染治理或工艺改 变等不断变化,加之企业及环保部门对“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无 标准可言,企业就不可能做到如实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 污情况,环保部门对排污申报内容真实性的复核、核定也就缺乏法津 依据,更缺乏有力证据支持该情况下的“申报”是谎报排污申报事宜。 这样做,也会使企业“有理由”认为可以协商申报,从而进一步导致协 商收费。 第二、企业按这种工作方式申报后,企业的排污情况也不可能按 预测申报的排污事宜一点不偏差地去实际发生。此种情况下,企业出 现非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污或者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污不正常,企业应依 法及时履行变更申报,这就存在事前申报与事后申报两种时间规定上 的制度,此前的申报就没有任何意义。 第三、要求企业在上一年度末申报下一年度的排污情况,企业对 下一年度排污的无法预测性,也常会使企业实际申报上一年度排污情 况,在排污收费方面,这就造成当年收上一年度排污费,当年的排污 费在下一年收的现象。这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不相符。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因不可 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 费”,也就是说,环保部门只有也仅有在该种情况下有权予以减免排 污费。那么,企业在上一年度末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 情况,企业如因实际排污比申报的排污量减少(如进行了污染治理或 停产等原因)要求减免排污费,环保部门对此就会很棘手。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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