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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2007-201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2006]皖天律证字第 041 -9 号
天禾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濉溪路278 号财富广场B 座东楼 16 层
邮编:230001 电话:0551-2620429 传真:0551-26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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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2007-201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2006]皖天律证字第 041 -9 号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永新”
或“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
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蒋敏、喻荣虎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黄山永新首期(2007-201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2006]皖天律证字第 041 号《关于
黄山永新首期(2007-201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书》,并于 2006 年 7 月 17 日、2007 年 4 月 20 日、2007 年 9 月 19 日、2008
年 2 月 22 日、2008 年 4 月 21 日、2009 年 4 月 20 日、2009 年 11 月 27 日、
2010 年 5 月 31 日出具了[2006]皖天律证字第 041 -1、041 -2 、041 -3、041
-4 、041 -5、041 -6、041 -7 、041 -8 号《关于黄山永新首期(2007-201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
意见书”),现就黄山永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次股票期权可行权条件、
行权过程的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及出具日以前黄山永新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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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并据此出具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
和修正。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黄山永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黄山永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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