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之意见 2010-06-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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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富春江 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锁定安排、解锁安排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股权激励计划和适当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公 司、股东与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核 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资本市场和上市公 司治理的发展趋势,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利于吸引并保留优秀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该计 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宋深海 楼卫民 许永斌 吴卫国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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