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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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大息的范围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 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 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宏达经 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 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 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 项或第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 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 以上;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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