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四章导游人员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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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第一节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 一、导游人员概述 (一)导游定义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 ) (二)导游人员的分类 1.按语言分 2.按服务范围分 3.按职业性质分 二、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 198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曾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导游人员的管理规定。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15号局长令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节 导游人员资格 一、导游资格证书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条例》第三条) 二、导游证管理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条例》第四条)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人身权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二)履行职务权 在一定条件下调整、变更接待计划权 (三)诉权 行政复议权 、行政诉讼权 (四)其他权利 广州规定不得安排女导游男司机同住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州人大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广州市旅游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实中,当旅游团游客的房间刚好安排整齐时,旅行社为了节省费用,女导游通常要和男司机同住一间房。这样的事以后可能不再被允许了。草案规定,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旅行社应当为带团导游人员提供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工作条件。 人民网:2007年08月09日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一)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二)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 (三)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五)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六)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安排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七)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八)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九)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三、罚则 1.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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