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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保险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险种分类;掌握人寿保险的具体内容;理解和牢记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各自具有的特征。 [教学重点和难点]掌握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点;人身保险的分类及一般运行规律;创新型人寿保险与传统型人寿保险的比较;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的比较。 [教学方法和手段]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 第五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首先,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最后,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反映在保险产品的需求、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期限的长短和寿险保单的储蓄性等方面。 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保费的收取、准备金的提取、资金的运用、保单的调整和连续性管理等方面。 课堂提问: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在哪里? 保险标的的区别 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合同性质(补偿性和给付性) 被保险方获偿权益的区别 风险管理的区别 投资风险 承保风险 费率依据的区别 保险期限的区别 是否具有储蓄性 按照保险范围分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投保人数的不同,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为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 红利来源: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 危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 被保险人不需体检。 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低。 团体保险采用经验费率。 团体保险使用团体保险单。 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健体保险是指对于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没有明显缺陷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按照所制定的标准或正常的费率来承保的保险。 弱体保险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较高,不能用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承保的保险。弱体保险在承保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保额削减法 年龄增加法 附加保费法 (一)不可抗辩条款 在保单生效两年之后,保险人不能以保单出立时投保人的错误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或欺骗为理由来使合同无效或拒绝保险金给付申请的要求。 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误报被保险人年龄,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 。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 保单现金价值的处理方式: 领取退保金 将原保单改为交清保险 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险 投保人在缴纳保费一定年限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 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只要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受益人先死。 1、被保险人张某,于1999年6月11日投保鸿寿养老保险,保险金额80000元,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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