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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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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论 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和形式 社会保障国际立法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现状与问题 国务院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doc 国发〔2009〕32号 一、基本原则 二、任务目标 三、参保范围 四、基金筹集 五、建立个人账户 六、养老金待遇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八、待遇调整 九、基金管理 十、基金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1952年), 该公约共14章(87条) 第1章:一般规定 第2章:医疗 第3章:疾病给付 第4章:失业给付 第5章:养老给付 第6章:工伤给付 第7章:家庭津贴 第8章:生育给付 第9章: 残疾给付 第10章:遗属给付 第11章:按期给付应遵守的标准 第12章:非本国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13章:其他规定 第14章:最后规定 (一)体系结构残缺 第一层:宪法 第二层:社会保障法 第三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 第四层:养老保障 医疗保障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等 第五层:地方性法规 (二)立法体制不规范 国家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立法:国务院 国务院所属相关职能部门 地方立法: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行政职能部门 (三)制度内容不完备 重社会保险制度,轻其他项目 重城镇保障,轻农村保障 重实体法,轻程序法 (四)实施机制薄弱 社会保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机制 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的管理监督机制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仲裁机制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司法机制 第五章 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08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社会保障学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论 一、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 (一)保障人权 (二)追求正义 (三)社会安全 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和形式 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成员以及相关社会保障组织为主体的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参与社会保障过程的各种主体(包括保障人、被保障人、投保人、受益人、管理人和监督人等)相互之间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有着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 (一)社会保障关系是参与社会保障的各类主体在进行社会保障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是以实现公民的社会保障利益为目的的社会关系。 (二)社会保障关系涉及的主体类别众多而且关系复杂,其中必然要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介入。社会保障关系涉及的主体包括投保主体、受益主体、经办主体、管理主体、辅助主体、监督主体以及争议处理主体等,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政府处于不可或缺的主导地位。 (三)社会保障关系是一种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经济)关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社会保障关系进行以下分类: (一)依社会保障参与主体的不同,社会保障关系可以分为:国家(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国家(政府)与社会保障机构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保障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保障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费用承担人相互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障辅助机构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监督机构与各类社会保障机构之间的关系,等等。 (二)依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社会保障关系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社会优抚关系等。 (三)依社会保障行为的不同,社会保障关系可分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关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关系、社会保障资金投资关系、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社会保障监督关系、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关系等。 (四)依社会保障对象的不同,社会保障关系可分为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关系、针对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关系,后者又包括城镇社会保障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关系、军人社会保障关系等。 当然,这些分类都是相对的,各种社会保障关系之间还存在交叉和重叠的情况。 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要素 (一)保障项目 (二)适用对象 (三)资金筹集 (四)基金管理 (五)行政监管 (六)给付程序 (七)争议处理 (八)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doc 2010年10月28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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