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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人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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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人 第五章 行政人 教学目的 行政主体是抽象的组织,其行政活动均是通过具体个人即行政人进行的。所以行政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本章旨在阐述行政人的有关法学原理。 教学要求 1.需要掌握的内容:行政人的概念与特征;国家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行政人的法律地位;行政人资格的产生与消灭。 2.需要了解的内容:国家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 学习方法 学习时应结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内容要点 本章主要从动态的层面介绍行政人的有关原理,包括行政的概念与类型,行政人的法律地位,行政人资格的产生与消灭等。另一方面也简要介绍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具体制度。 第一节 行政人的涵义 一、行政人的概念 行政人是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具体个人。 它包括两 层含义:首先,行政人是个人,而非组织;其次,行政人有权实施行政管理。在我国,有权实施行政管理的个人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此外,还包括得到行政机关委托的某些个人。 行政人与行政主体的关系属代理关系 这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行政人实施行政管理只能以行政主体名义进行。 2.行政人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由行政主体承受,即使是行政人的过错行为,行政主体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人的概念是从各种有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个人中抽象出来的,是一个行政法学理论概念,它反映了某些个人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定身份。 第一节 行政人的涵义 二、国家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 国家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指其行政人身份和相对人身份。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取决于其实施的行为的不同性质,即公务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各国并无统一的标准。对于同一种行为,有的国家为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可能会解释为职务行为,而在有的国家,为限制国家赔偿范围,则会解释为个人行为。如在法国,根据行政法院判例,公务员行为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属个人行为:一是与公务无丝毫联系,如公务员在私生活中的过失;二是故意行为,如公务员完全出于个人报复;三是公务员犯有不可原谅的过失,即重过失(严重的疏忽大意)。 第一节 行政人的涵义 在西方国家,理论和实务上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标准: 一是主观标准。即以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主观意思为标准。具体包括:(1)以国家机关的主观意思为标准。英美国家倾向于采用该标准。在这些国家,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它们往往以雇主的意思为判断标准,职务行为通常限于雇主命令雇员办理的事项范围。(2)以工作人员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即只要工作人员主观上有执行职务的意图、目的,其行为即可认定为职务行为。 二是客观标准。即以行为形式或外表为标准。认为只要行为具有执行职务外表的,不问其职责权限,也不问其意图目的,均为职务行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均采该标准。 第一节 行政人的涵义 此外,各国正在采用曾经采用过的认定标准还有: (1) 时间标准。英国早期的行政法理论主张按上下班时间划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2) 名义标准。即以国家机关名义进行的活动概属职务行为。在50年代前,法国倾向于采用该标准。 (3) 公共利益标准。即认为只要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原则上属于职务行为。近30年来,由于“公务私化”的出现,私人参与公务的现象越来越多,法国开始采用该标准。 (4) 法律适用标准。日本有学者主张,凡是不能适用民法的行为可作职务行为理解。 由于上述标准各有利弊,国内学者多主张采用综合标准。但也有少数学者走向另一极端,认为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并无绝对标准,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西方职务认定的标准 西方职务认定的标准 职务认定的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现有的国家财力,采用客观标准应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具体包括: 一是程序条件。即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职务行为时应表明自己的职务身份,如身穿统一制服、佩带公务标志、出示工作证件或口头表明身份等。 二是实体要件。即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职务行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至于其在行使职权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则不影响行为的成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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