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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合同的解除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合同的解除。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
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
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
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
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
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
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
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
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
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
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
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
半。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法总则(《合同法》第 94 条) *****
迟延履行,经催
法定原 不可抗力导致不能 先期违 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
告合理期限仍不
因 实现合同目的 约 直接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履行
享有解
除权主 双方 守约方
体
损害赔 不赔偿,迟延履行发
赔偿
偿 生不可抗力除外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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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
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考点详解】
●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包括先期违约),守约方有以下选择权:
①解除合同;
②行使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看违约方是先履行还是后履行)
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特殊法定解除权——合同法分则 ★
1.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①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10 条)
②技术开发合同。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
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合同法》第337 条)
③不定期租赁合同。
④不定期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6 条)
⑤不定期仓储合同。(《合同法》第391 条)
口诀:纪委不定期藏珠宝(技、委、不定期仓、租、保)
2.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合同法》第268 条)
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合同法》第308 条)
③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合同法》第376 条)
3.一方享有“特定”解除权(在分则中讲)
【考点详解】解除权的性质: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97 条)****
【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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