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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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 )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考生的考籍管理。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包括考生的学业 水平考试资格报名、审核及变更、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管理以及与 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的考生材料管理。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在全省网络管理系统中实行省、 州(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依据管理权限,各负其 责。 第四条 凡需要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应当进 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登记,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取得考试资 格后,方可按照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实施办 法(试行 )》的规定进行报考和参加考试。 (一)具有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由学籍学校 统一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根据考籍与学籍一致的原则,取得学籍 的同时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学校不得为无本校学籍的考生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建立考 籍。 (二)具有云南省户籍,没有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社会 考生由本人申请,持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业 — 1 — 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县 (市、区)学业水平 考试管理部门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三)在云南省借考的外省户籍考生,经本人申请,持户 籍等相关材料,到借考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 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县 (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建立学 业水平考试考籍。 (四)经相关部门批准,在云南省建立普通高中学籍的香 港、澳门、台湾或外国籍学生,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考籍。 第五条 考籍号的编排 (一)考籍号按照“分类管理,一人一号,一号通用”的 原则,根据 《云南省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信息化管理信息规范》的 规定进行编排。 (二)考籍号分三类:本省学籍考生、社会考生、外省借 考考生。 1.本省学籍考生考籍号与学生学籍号一致; 2.社会考生由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 理部门统一编号; 3.外省借考考生由借考地县 (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 部门统一编号。 (三)考籍号编排后,不得任意变更、调换、顶替。 1.本省学籍考生跨学校借考,不得在借考学校新编考籍号; 2.外省借考考生和社会考生不得编入学校有学籍的考生 中; — 2 — 3.考生因休学、转学、退学、流失等原因变更考籍而产生 的空号必须保留,不得再补入考生。 第六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应当记入 《高中学生档案》。 第七条 考籍变更 (一)考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应当办理学业水平考 试考籍变更。考籍变更由学校办理,报县 (市、区)学业水平考 试管理部门审查, 州(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核准。 转出省外的学生,按照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试行 )》办理完毕转学手续后,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开具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二)由省外转入云南省的学生,按照 《云南省普通高中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取得学籍后,同时取得学业水平考 试考籍。 需要认定省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按照 《云南省普通高 中学业水平考试省外成绩认定办法 (试行)》的规定,在规定的 时限内办理省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认定手续。 第八条 学校接收省外转入学生,应当向考生告知有关政策 规定。 第九条 往届生一律不办理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变更手续。高 三年级下学期的 6 月 30 日以后,不再办理高三年级学业水平考 试考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 在云南省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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