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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主讲人:于晓东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第一章 概述 一、第一节 企业内机动车辆运输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627,158起,同此下降12.6%; 全年死亡112,822人,减少14,267人,下降11.2%; 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为0.558,下降20.3%。 二、今年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261,120起,同此下降24.3%; 今年上半年,死亡45,424人,同此下降14.6%; 重特大事故减少; 煤矿、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状况有所改善; 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过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三、2007年6月份安全生产概况 2007年6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44,584起,死亡7321人,同此减少5890起,854人,分别下降11.8%和10.4%。 两个上升: a.部分行业和领域较大以上事故上升; b.部分地区较大以上事故上升。 两个多发: a.建筑施工塔吊较大事故多发; b.工矿商贸企业非法生产较大以上事故多发。 三个现象: a.水上交通较大事故时有发生; b. 较大事故瞒报情况时有发生; c.较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 五、我国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同时废止。 六、以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不完善。 事故调查组织形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事故调查效率低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交叉。 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一体,不符合国际上第三方监察的原则。 第二节事故及事故分类 一 事故概念 1、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终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损失的事故。 第三节 事 故 报 告 一、事故单位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安监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查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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