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及企业实务应对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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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 及企业实务应对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 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 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八 章九十八条。 一、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体现一部法律制订所要达 到的目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明确 了宗旨,它要达到以下3个目的: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对我国20年来经济的迅猛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浙江经济发展为什么能走在全国前列,主要是我省民营经济发达,民营经济除了经营机制灵活,很重要的原因也就是用人机制灵活。所以,应该充分肯定劳动合同制度。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违法设立违约金;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等,因此有必要重新规范和完善。 (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考虑了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双方当事人力量对比失衡、劳动者相对缺乏保护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在合同订立、内容和解雇保护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重在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全国人大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法》不是私法(即民事平等关系调整),而是社会法,在目前强资弱劳的态势下,要有所侧重,重在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同时适当兼顾资方。而且《劳动合同法》是在山西黑砖窑事件的背景下仓促出台的,在劳资双方利益保护问题上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偏向,基本上出现了一边倒的现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 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的五项重大突破 (一)在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益方面有新突破 加强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根本利益,而且,对稳定就业大局,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用人单位健康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方面作出了强制性规范。一是针对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明确规定符合四种情形的劳动者,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 是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时,强调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原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三是通过适当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加强了对大龄就业人员等部分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并且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分类规范不同劳动用工形式方面有新突破 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劳动合同法》在进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规范的基础上,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两种用工形式专门进行了规范,从而拓展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使不同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一是针对劳务派遣这种新的用工形式,对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以 及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次以法的形式明确了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从法律层面上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既满足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又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在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方面有新突破 为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用人单位切实得到执行,促进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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