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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
(一) 从万民法到万国法再到国际法
(二) 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
(三)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二、国际法的概念
(一)别乔伊(Bedjaoui)的国际法概念
国际法是旨在调整国家相互间关系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范的总体……它主要规范国家的行为。——International Law: Achievement and Prospects, p.2.
(二)奥本海(Oppenheim)的国际法概念
国际法作为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奥本海国际法》(1995版),第3页
(三)周鲠生的国际法概念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周鲠生国际法》(1976版),第2页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三、国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A.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国际关系说到底是国家关系。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具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B.特别说明:国家是国际法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主体。
(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据此,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签订国际协议,或者由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
(三)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国际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同样也体现国家意志,但是,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甚至更多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律规范,因此,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可能体现所有国家的意志,也不可能只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这就要求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的谈判、协商和签署过程中求同存异,以最大程度地体现其国家的意志。
(四)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明显不同。在国际社会,不仅没有超国家的立法机构,而且,也没有超国家的司法机构或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是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强制力的。
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一、古代国际法
特点:1. 区域性
2. 以使节法、条约法和战争法为多
二、 近代国际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与近代国际关系体系的形成
特点:1. 主权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
2. 战争法则成为国际法的首要关注
3. 各部门法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
三、现代国际法
特点:1. 禁止侵略战争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发展成为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2.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扩大
3. 国际法新的部门分支不断出现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备的条件:
1. 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 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
3. 集合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四要素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三)国际组织
问题: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理论学说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得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二)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项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
者。
(丑)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 在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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