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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法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股票发行是证券发行最典型的形式,这里介绍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也适用其他证券的发行。?
(一)股票发行的概念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股票发行一般包括股票首次发行、增发新股、配股和无偿提供股份。无偿提供股份包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可分配利润转增股份两种情形,这不是典型意义的股票发行形式,本节对此不作说明。
(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股票的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发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是指向发行人依法向特定人发行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特定人”即指不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我国股票公开发行过程中,采用过多种股票发行方式,如:全额预交款方式、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僮配售的发行方式等。现行采用的股票公开发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网上定价发行方式。这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向作为股票唯一“卖方”的主承销商买人股票而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在申购委托前将申购款全额存人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账户。在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委托证券营业部申购股票。申购资金由证券交易所全部冻结(现为3个工作日),冻结的资金利息全部缴存到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的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申购。被确认的有效申购即为买入股票,未被确认的申购即为申购失败,冻结资金返回申购者账户。为了优化网上发行机制,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6月10.日公布并于次日施行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股发行指导意见》)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埋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2.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
这也叫网下定价发行方式。证监会核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向网下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在确定发行价后,按照规定向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股票。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体制,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0)26号】,以下简称《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69号令),上述两个文件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针对中小型企业新股发行的报价申购和配售,《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同时要求“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并首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还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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