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债券的发行与承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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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混合资本债券 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同时兼具有一定股本性质和债务性质,但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加复杂。《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 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一)概念 混合资本债券属于混合型证券(Hybrid Securities),是针对巴塞尔协议对于混合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填补现有附属资本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 巴塞尔协议按照资本质量及弥补损失的能力,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其中二级资本又可以分为低二级资本和高二级资本。混合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就是属于二级资本中的高二级资本。 (二)混合资本债券的特点 1、具有较高资本属性。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高资本属性,当银行倒闭或清算,其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2、期限。债券期限要求在15年以上,且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有一次赎回权,但需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3、利息递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行人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递延的利息将根据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等。 (三)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发展 我国首期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从一开始就是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参照成熟金融市场的经验进行探索的。2004年开始,监管机关和部分商业银行开展了对混合资本工具的有关研究,2005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这些银行在满足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混合资本债券计入附属资本。 200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1号公告,对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做出具体规范。之后不久兴业银行即按照监管规范在全国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首支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总额40亿元,期限15年(经银监会批准发行人10年后可赎回)。 第三节 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发行条件、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一)发行条件 1、基本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的利息。 (一)发行条件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行条件 2、募集资金的投向 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产权(股权)、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营运资金 3、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二)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1、发行规模。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部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在此限定规模内,具体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状况自行确定。 2、期限。现行的具体操作中,原则上不能低于1年。 3、利息及付息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4、债券的评级。 5、债券的担保。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6、法律意见书。 7、债券的承销组织。企业债券的发行,应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二、企业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原来发行企业债券需要经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额度申请和发行申报两个过程。额度申请受理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发行申报的主管部门主要为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核准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会签后,由国家发改委下达发行批复文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核准利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进行资格认定和发行与兑付的风险评估。 根据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扩大发行规模,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额度)、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三、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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