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婚的法律责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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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重 婚 的 法 律 责 任 绪论 家庭是婚姻的产物,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础,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更是牵动了亿万人的心弦,修改后《婚姻法》对重婚这一危及婚姻、家庭的行为如何处理,更是这几年来人们关注的问题重婚是指有配偶者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没有登记结婚而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的行为。可见,重婚是已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或形成第二个婚姻关系或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主要有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前者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即已构成,不问是否真正同居;后者只要双方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而不问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现实生活中,后者居多。因为前者的结婚登记手续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一般难以但也不排除通过隐瞒、欺骗手段获得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主要有:以夫妻名义购买房产或租赁房屋等方式进行同居的;以夫妻名义办理户口的;以夫妻共同生活,致使群众以为是夫妻的。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种类型: 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由于历史和社会环境等原因,也不能一概将侵犯有效婚姻关系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之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重婚罪: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结婚的内涵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结婚除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 对于“事实婚”,目前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认为事实婚是指那些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条件而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公开同居生活。其二,认为事实婚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其三,认为凡是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都应认为是事实婚。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实际上, 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婚姻问题实行过不同的政策,198年1月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②.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12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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