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著作权 分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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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间 课 题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间 学时安排 2 授课时间 第5周周三1、2节 教学目的、要求(分了解、理解、掌握 三个层次): 通过本章的教学 写出关于本章授课情况的一些总结(包括学生的出勤情况、学生作业情况、学生掌握知识情况、教学方法的总结等内容): 本次课程学生出勤率高,全部到课,没有无故缺席现象。 著作权主体的相关内容,是著作权制度的重点,关系到整个著作权制度权利义务的归属、权利的分配问题,权利的分配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著作权制度能否顺利发展,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与否,因此,相关内容是著作权制度的重点。为了让学生系统掌握本节知识,并能运用相关的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我继续采取案例教学的方法,在系统讲解理论知识的同时,引入现实生活的种的相关实例,引导学生自己运用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种边讲解边分析问题的方法,增加了课堂的生动性,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好地提高了学习效果。在介绍相关实际操作规程的同时,我还积极介绍当今学术界关于著作权主体相关理论的研究成果,开阔学生的视野,引导学生深入思考相关问题。 课后,我还给学生布置了一道相关的思考题,鼓励学生下来认真查阅资料,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真思考和解决问题,加深对所学理论的掌握。 通过理论和实际相联系的教学方法,学生对相关知识有了系统的掌握,并能灵活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教学效果较好。 课 堂 教 学 实 施 方 案 授 课 时 间:2010.3.31 第6次课 教学过程设计:组织教学: 2 分钟;复习旧课 3 分钟;讲授新课 80 分钟;讨论/答疑/小结 15 分钟; 授课类型(请打√):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课□ 教学方式(请打√):讲授√ 讨论√ 示教□ 指导□ 教学手段(请打√):多媒体□ 模型□ 实物□ 挂图□ 音像□ 课 题:著作权主体 教 学 内 容: 一、著作权的主体的概念:也叫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定主体(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著作权主体可以做不同的分类。 (一)以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的途径为标准,可以把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原始主体是作者,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团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继承、受让、受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这类主体本身并没有创作作品,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获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二)根据享有的著作权是否完整,可以分为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 1、完整主体。是指享有完整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著作权主体,由于著作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只有原始主体可以成为这类主体,而继受主体不存在完整的著作权。 2、部分主体。指仅仅享有部分著作权的的主体。包括转让出部分权利的原始主体和通过法律途径取得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三)根据主体的国籍,可分为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四)根据主体是否成年,可以分为成年主体和未成年主体。 (五)根据主体的人数多少,可以分为单一主体和合作主体。 三、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哪些人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可见作者就是作品的创作主体,就是创作作品的人。那什么是创作呢? 1、创作,是设计并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直接,就是作者从事的活动能够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无需借助其他途径。智力活动,即指作者从事的是表达自己对生活、社会的思想感情、反映自己的情感的创造活动,而不是单纯的体力活动。创作是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如果仅仅是直接产生作品的活动而不是智力活动,如打字,或者仅仅是智力活动而不是直接产生文学作品的活动,如组织或协助他人创作,都不是创作。因此,仅仅是进行了组织工作、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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