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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局工作规则
一、总 则
(一)为促进***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和效率,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建管局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水利厅、市县水利局规章制度。建管局各科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勤奋工作,务求实效;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全心全意为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做好服务;要树立全局观念,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团结工作,共同努力,切实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二、领 导 制 度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水利局的授权,建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建管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总工程师协助局长全面负责技术工作。副局长和总工程师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四)局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全局工作计划与总结,承担的水利工程项目实施、审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确定重大技术方案,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一些重要事项及重要情况,由于时间要求紧或局领导难以集中等原因,可以用“请示工作签”,通过局综合科采取传签方式,呈请局领导同意。若有不同批示意见,按局长批示意见执行。
(六)局长不在岗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代理行使局长职责,并报告县水利局。
(七)局领导出差期间,分管工作实行接替制度。
三、会 议 制 度
(八)建管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九)局长办公会议:
1、局长办公会议是建管局最高决策会议。
2、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综合科科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科和局属现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3、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通报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动;
(2)研究决定建管局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年度基建计划、财务预算安排等;
(3)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建管局重要工作;
(4)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5)讨论、通过由建管局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等;
(6)讨论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4、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局长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十)局务会议:
1、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科科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局属现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局长或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2、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2)通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和其他重大活动,部署有关工作。
(3)研究决定局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
(4)总结部署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5)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局务会议原则上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局长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十一)局长专题办公会议:
1、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由局长决定召开,局长或由局长委托分管局领导召集并主持,涉及本专题的有关科和局属现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2、会议研究、协调、处理、解决我局实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的业务工作。
3、局长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二)各科(单位)需提请局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与有关科(单位)协商一致,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需汇报的材料事先打印好交局综合科。科与科未协商一致的议题,不得提请会议研究。
(十三)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的组织、记录及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等工作由局综合科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签发;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的组织、记录等工作由主办科(单位)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综合科审核,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综合科统一印发。
(十四)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随意改变,由会议决定的有关科(单位)负责抓落实,局综合科负责督办。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办科(单位)负责督办。如执行中遇到新情况,需要复议的,经多数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复议。
(十五)要大力精减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或者可以通过发文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可合并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开;能在本县开的不到外地开。对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提倡开短会、开小会。
(十六)禁止召开和参加既无明确任务又无实际内容的各类研讨会、网络会、纪念会、座谈会、协作会等。确需参加这类会议的,须经分管局长和分管财务的局长批准。
(十七)严格实行会议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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