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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局资产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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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局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产仅指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应收账款、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和库存设备;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三条 局计划财务科对资产进行价值管理,综合科进行实物管理,各科室对自用的资产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 现金的管理 (一)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确定现金使用范围。凡不属于下列范围的开支,应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支付给个人的移民及土地征迁补偿费; 5、其他按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经济业务。 (二)不得从本局收取的收入中坐支现金。 (三)出纳应当依据经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收付现金,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四)提取现金必须写明用途。 (五)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的,报局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支付。 (六)一切现金收付必须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私设“小金库”。 (七)实行“报账制”的项目建管处,由局计划财务科核定周转金,用于支付现场零星费用。 第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建管局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与撤消必须报县水利局批准。 (二)凡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各项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 (三)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应按发生的先后顺序及时逐笔登记,按月与银行核对,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款相符。 第六条 支票、收据和印鉴的管理 (一)出纳人员负责按规定对支票、收据的管理和签发,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收款人或经办人领取支票时,必须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二)签发的支票必须交主办会计审核加盖印鉴后生效,支票存根交主办会计做账。 (三)出纳负责保管空白支票、收据。银行印鉴必须分开管理。 第七条 预付工程款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 暂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应收款项,要建立审批、定期报账和对账制度,各项应收和暂付款项要定期进行清理,防止发生呆账、坏账。对发生的呆账、坏账,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待批准后作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和家具等低值易耗品,应建立购置、验收和领用手续,并及时摊销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条 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事先申报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采购计划办理。其中大宗采购事项,应与供应方签订供货合同。库存材料的保管、领用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定期盘点。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局购置、调入的自用资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按固定资产管理: (1)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 (2)使用年限一年以上; (3)能独立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建管局所属建设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监管,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计划管理、审批制度。由科室、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注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用途等,报局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科会同计划财务科统一购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表“申请部门审查意见”由项目建管处或局机关处室负责人签字,“建管局审批意见”由建管局局长或授权的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 报销固定资产购置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报表;(2)固定资产的采购合同;(3)固定资产的验收单和领料单;(4)固定资产的原始发票。 第十五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内部验收、领用、借出、转移交接的管理,综合科要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账设卡、逐项登记、责任到人。局机关和各项目建管处购置的固定资产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做到账实相符。购置的固定资产须办理验收、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建管局所属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建管局所有,在建期间及项目竣工后固定资产的处置,须报建管局审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由综合科负责安排,计划财务科审核。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时,须移交属于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调离前,对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及时交回综合科。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底由综合科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保证账、卡、物三相符。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核实后,报经县水利局批准后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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