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补偿的法律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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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补偿的法律适用》?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丁宇翔 ?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劳动法》第28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第一次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层面得到细化,这无疑是《劳动法》中关于经济补偿立法的重大进步。但在将《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条款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时还必须对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整体的审慎的分析,这样才能确保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得到全面而细致的保护。 一、经济补偿的构成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在这一定义之下,关于经济补偿的构成,可以从功能性构成、实体性构成和形式性构成三个方面把握。 (一)功能性构成 经济补偿的功能性构成主要包括如下几项。第一,劳动贡献积累补偿。这是对劳动住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第二,失业补偿。第三,其他特殊补偿。 (二)实质性构成 经济补偿的实体性构成主要有三种,其一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补偿金;其二是竞业限制补偿金;其三是医疗补助费。 (三)形式构成 经济补偿的形式构成则比较单一,即只能由货币构成,不能以货币或其他方式支付。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一)经济补偿年限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对于“本法施行之日已经存续,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如何确定经济补偿年限做出了专门规定,即“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但“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按照此规定,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之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并且其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应当指出,从《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的本意来看,上述观点是欠妥当的,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存续,并且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应该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其经济补偿的年限。 (二)月平均工资的计算 关于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已经存续、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基数。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平均工资的计算应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来进行。 此外,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当劳动者的工作实践不满整数月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如劳动者甲从2007年11月6日起到乙企业工作,试用期为2007年11月6日起到2007年12月65日止,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工资为2600元。2008年5月30日,乙与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甲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过程如下:1.甲的经济补偿年限应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7年11月6日到2007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从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5月30日。2.第一阶段甲在乙处工作期间为不满一年,按照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甲所得的经济补偿应为1个月工资;第二阶段因甲在乙处工作期间为不满6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其所得的经济补偿应为半个月工资;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上述月工资指甲与乙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要算其平均工资,必先求得其总工资;4.甲从11月6日到乙处工作,11月6日到12月5日为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12月6日到5月5日5个月期间每月工资为2600元,5月6日到5月30日为0.83个月,其工资应为2600×0.83=2158(元)。故甲的工资总额为:2000+2600×5+2158=17158(元);5.甲从11月6日到5月30日的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为6.83个月,故甲的月平均工资为:17158÷6.83=2512(元);6.故甲的经济补偿总额应为:第一阶段的经济补偿2512元(一个月工资)加第二阶段的经济补偿1256元(半个月工资),总额为3768元。 (三)支付双倍工资时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依《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事后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双倍工资期间计算经济补偿金,应以该双倍工资为基数还是仍以单倍工资为基数。从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看,其作用有二:一是在督促与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地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督促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及时签订无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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