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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法律——法律实务讲堂》期末考查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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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答: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期限是指劳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或者说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除了包括劳动合同法以外,还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条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等。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所谓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别法,是指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适用上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即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劳动者来讲,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单位工作方面的相关内容和劳动者想了解的一些情况知道工作的内容,工作的时间,工作的薪资与相关的福利,这是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应该告知劳动者的和劳动者想知道的与劳动者相关的用人单位的情况,都属于劳动者知情权范围。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之相关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等之规定;
二、试用期的长短与所签合同期限的长短相配套(如:试用期为6个月,那么合同必须签3年以上(含3年);
三、用工单位存在威逼、恐吓等不正当手段;
四、提前通知用工单位;
办理程序:提前一日以上口头或书面通知用工单位,之后即可办理相关解除合同与离职用续。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答:(1)本案是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蒋某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蒋某不应得到8000元工资。但计算机公司采用解除劳动合同解决争端的做法欠妥。公司应当申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蒋某在公司付出了劳动,虽不应得到8000元工资,亦应得到一份合理的报酬。
案例中,蒋某为了能够达到被公司录用的目的,使用了伪造的硕士学位证书,骗得计算机公司误以为他符合本公司的用人要求,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认定,蒋某采用假学位证书欺诈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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