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与企业资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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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与企业资质制度 2008-8-26  【大中小】【打印】   在我国,由政府颁发的企业资质充当了“工程总承包”的第三方认证,它是对企业能力的认证书,建设市场的准入证,同时又是规范建设市场的重要制度。我国工程总承包和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在全国推行至今已经20多年了,为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期间经历了多次变革。加入WTO和日益融合的国内外建设市场对我国工程承包商的“承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要求我国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制度适应新时期的变革。   工程总承包的界定   工程总承包是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承发包方式,具体是指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在国际上,并不是任何一种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两个以上的阶段交给一个组织承担的方式都是工程总承包,如,美国的设计建造协会(DBIA)对总承包的定义为: 设计-建造(Design-Build, 以下简称为DB) 模式, 也称为设计-施工(Design-Construct) 模式或单一责任主体( Single Responsibility) 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集设计与施工方式于一体, 由一个实体按照一份总承包合同承担全部的设计和施工任务。这里的DB 模式包含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总承包模式。   由此可见,只有所承包的任务中同时包含设计和施工,才能被称之为工程总承包,设计阶段可以从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开始,单独的施工总承包或采购+施工总承包、采购+设计总承包都不在总承包范围之列。国际上通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承发包范围比较见表1.   发达国家对工程总承包的资质管理   国外承担项目总承包的组织形式   国外承担项目总承包的组织机构一般由两种形式,一种是永久组织,即永久性的经济实体,包括以施工企业为主导的总承包实体和以设计企业为主导的总承包实体;一种是临时性的组织,即针对一个具体的项目,由若干个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临时性联合体组织 ,如图1所示。   对工程总承包组织的资质管理   在资质管理方面,国外一般没有专门对项目总承包单位规定资质等级,永久性的总承包单位本来就很少,大多是临时组建的项目总承包联合体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一般只规定和审查企业的设计方面和施工方面的资格,主要看专业人士和技术方面的力量情况。一个组织,不管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只有同时具备设计方面的资格和施工方面的资格就可以进行项目总承包。   对设计或施工资质的管理,主要分两类,一类是以欧美国家为代表,没有政府定级制度, 侧重自由竞争,主要靠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和个人资质的管理;一类是以日本为代表,对参与政府工程的企业实行分级,业绩优良的企业允许申报,建设省考核并审批其资格。   我国工程总承包及其资质制度的发展   分别以设计和施工为主体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建设领域开始尝试工程承包和组织方式的变革,1982年,原化工部对江西氨厂改尿素工程实行第一个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试点;1984年,原国家计委在总结原化工部工程总承包经验的基础上,将工程总承包纳入了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明确提出了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总承包的要求。   20世纪80年代后期。1987年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颁发《关于批准第一批推广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试点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后,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等部委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在设计、施工企业组建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并先后批准了94家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指出“试点企业可对工程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的总承包”。   20世纪90年代。1992年,建设部颁发了《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通过行政法规把工程总承包企业规定为建筑业的一种企业类型,同时颁发了《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问题做出了规定;次年颁发了《关于开展工程总承包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1997年11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并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取得相关资质等级后才可在其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1999年8月,建设部印发了《大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建设[1999]218号),先后有560家设计单位领取了甲级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   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工程总承包的需要,2003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 号文),规定凡是具有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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