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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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进行“三同时”工作? 安全经济学研究出安全经济规律: 安全投入产出比:1 : 6; 安全生产贡献率:1.5~5 %; 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后整改效果的关系: 1:5。 怎样对“三同时”进行监督? 1、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查; 2、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建设过程进行监控; 3、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竣工验收审查; 4、必要时向上级工会申报,要求上级工会验收备案。 (三)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的建立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三个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重点:要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权益和义务。 2、 安全检查类型: 日常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 节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等。 注意:做好检查记录,建立重大隐患档案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工会的职责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法》赋予工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赋予工会职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二、工会如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劳动保护监督职责 (一)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权益 安全是最大的维权,职工的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的权益。 “以人为本”首要核心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职工的命都没了,健康得不到保证,还谈什么维权?工会维权的当务之急,是要从抓安全生产入手,维护好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1、按照《劳动法》维护好员工休假的权利,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强制职工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     1、工作时间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改为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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