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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施工
交通组织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沪宁高速公路扩建期间的路网交通组织和施工现场管理,明确各单位、部门的职责,确保正常的施工和交通营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沪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沪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的建设人员和维持沪宁高速公路及相关道路交通秩序的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管理的指导思想:以保障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施工和道路安全畅通为中心,以扩建工程的交通组织为重点,妥善处理施工和交通营运矛盾,严密组织,科学管理,规范施工,确保沪宁高速公路在不中断交通的前提下实施扩建工程施工,努力降低道路扩建施工对道路安全运营、周边公路和整个路网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四条 扩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管理实行省、市两级交通组织协调小组,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省级交通组织协调小组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路政总队)、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沪公司”)、江苏沪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扩指”)组成,负责重大交通组织方案的协调、落实,重大交通组织是指沪宁高速公路与周边道路路网相关连的交通组织;市级交通组织协调小组由沿线各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扩)指”)、施工单位、市交巡警支队、沪宁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组成,负责一般交通组织方案的协调、落实,一般交通组织是指仅在沪宁高速公路及扩建施工地段实施的交通组织。
第五条 扩建工程中的交通控制和管理实行报批、通报的办法进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因变更设计而实施的交通控制方案,可以采取现场联席审批制度。
交通组织总体方案由省扩指编制,省交通厅公路局(路政总队)和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审核;施工现场交通组织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市高(扩)指审核,省扩指审批,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省扩指通报宁沪公司、交巡警部门。
第六条 建立信息沟通联络机制,省交通厅公路局(路政总队)、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宁沪公司、省扩指、各市高(扩)指、市交巡警支队、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从事沪宁路扩建工程交通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沪宁高速公路范围内的交通组织工作由宁沪公司、省扩指、高速公路交巡警部门、施工单位负责;沪宁路外围的交通组织工作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路政总队)和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负责。
第八条 因扩建工程施工需要,可以进行局部半幅施工、另半幅借道行驶;可以半幅封闭,另半幅双向行驶;局部可以临时短暂中断交通或在一段时期内控制部分车种的车辆通行等。
第二章 省扩指职责
第九条 根据扩建工程施工总体计划、施工组织方案,负责制定扩建工程交通组织总体方案,指导并落实施工交通组织的实施。
第十条 施工方案设计中明确路面施工、主线桥梁、上跨桥、分离式立交、互通拆建时的交通组织方案,并提出施工过程中的重点技术环节和保障措施,方案应切实可行、施工工序合理,确保施工期间沪宁路的安全营运;设计单位对省扩指、市高(扩)指、施工、监理单位要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协调设计单位因交通组织的需要进行相关的变更设计;办理在沪宁高速公路进行勘察、测量、检测等作业时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招投标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编制安全可行,且便于实施的详细施工现场交通组织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在施工前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现场组织方案和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条十三条 负责协调涉及两市段以上的交通组织问题。
第十四条 协助市高(扩)指到省级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的事宜。
第十五条 负责研究、协调、组织全线扩建工程的交通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检查、督促、指导沪宁高速公路范围内施工路段交通组织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负责沪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施工期间临时交通工程、安全设施的设置。
第十八条 明确专门的部门负责沪宁路扩建工程交通组织工作。
第三章 沿线各市高(扩)指职责
第十九条 全面负责本市段内交通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全线交通组织总体方案,制定本市段内交通组织具体方案和计划,组织实施本市段内的具体交通组织工作,协调、处理所辖范围内交通问题和矛盾。
第二十条 审查、上报施工单位申报的交通组织方案。
第二十一条 要及时了解、分析所辖路段交通组织的重大信息和问题,并向省扩指上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指导所辖路段施工单位的交通组织实施情况。
第四章 宁沪公司职责
第二十三条 从保障营运出发,有机结合扩建工程施工时的交通组织方案,负责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设置临时标志、标线、护栏、通信、识别诱导、隔离等过渡性设施。
充分利用现有的监控设施,对交通进行管理和监控。
负责在重大交通组织方案中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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