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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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七月 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 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园舍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园舍建筑面积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 4.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切实提高我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学前教育实施水平,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乡镇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条件的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尚不完全符合要求的,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设置中心幼儿园。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应设在乡镇政府驻地。 幼儿园选址结合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规模 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乡镇驻地人口较少的可适当减小。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亲子班,每班15人。 (三)园舍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4.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 5.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动场地等用地。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其面积不应小于4m2/生。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分班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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