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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主要涉税问题集中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下面分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下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一、营业税涉税问题
1.常见问题
(一)未按规定结转营业收入
全部或部分营业收入、应税代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往来科目,不结转“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案例1:某物业管理公司替业主北京某某大厦代收餐费、车位费、租线费、电话占线费2848702.25元(其中2000年1月至12月代收2271986.25元,2001年1月至12月代收576716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缴纳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及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造成少缴营业税142435.11元。
案例2:检查人员在对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直以来,将预收的物业综合管理费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未及时计算缴纳营业税。截止2002年9月,该帐户贷方余额为794947.0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的规定,造成少缴纳营业税39747.35元,城建税2782.31元,教育费附加1192.42元。
案例3:经检查发现,(1)某物业管理公司分别于2001年3月6日、7日收取某物业管理中心物业管理费收入49017.61元和7736.24元,计入“应收帐款”科目,未计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2)该单位2001年5月17日收取房屋出租收入20000元,计入“应收帐款”科目,未计应税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税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及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服务业”税率为5%。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鉴于以上规定,造成应缴未缴营业税3837.69元,及城建税268.64元和教育费附加115.13元。
(二)收入直接冲减支出类科目
物业管理公司取得应税收入全部或部分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支出类科目,逃避纳税。
案例4:某物业公司2000年和2001年支付给供电局的公共区域的电费分别为1144773.28元和1405543.3元,冲减了物业管理费收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国税发[1998]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造成少缴纳营业税127515.83元。
2.特殊问题
(一)价外费用未作计税依据
物业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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