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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先生是河南郑州人,来沪打拼多年。去年12月他应聘进入一家房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正好在郑州有房产业务,王先生也有回老家继续发展的想法,双方一拍即合,企业就派王先生到郑州担任房产销售经理。
今年7月王先生回到上海,向单位提出辞职,双方也办妥了离职手续。这时,王先生向企业提出,因工作期间企业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企业却说,之前早已与他签过合同,并已把合同交给了王先生本人,所以不同意其要求。
王先生感到不解,自己从没拿到劳动合同,企业怎么会说已经签过了呢。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双方观点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先生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他工作了半年多,企业却一直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他的权益,所以企业应当赔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企业答辩时提出:王先生进企业后,立即被派往外地工作,直到今年1月中旬才首次回沪,当时企业就把已经盖好章的合同给了王先生签字。王先生说要核对一下条款再签字,于是带走了两份劳动合同,没几天就又回到了郑州工作。由于人事人员疏忽,一直未发现,后来整理人事档案时,发现少了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才向王先生提出交还劳动合同一份,或者双方再次补签一份。但是直到王先生离职,企业仍没有追回劳动合同,也没有补签新合同。其实并不是单位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认为责任不在单位,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企业对劳动合同等人事资料有留存义务,对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企业若主张已经将劳动合同盖章,并交给了王先生,即视作已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企业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支付王先生二倍工资。
最后,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实案实说
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情况分析,有关未签合同产生二倍工资的争议并不在少数,其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单位或臆想逃避相应责任,或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从而导致单位主动拖延或消极对待劳动合同的签订。而本案争议焦点,则在于单位是否已将盖章的劳动合同交于劳动者?假如已交给劳动者,那是否可视为双方已签订过劳动合同?
黄某被击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介绍
黄某在某公司从事压铸车间抛光工作。2004年7月1日13时20分钟左右,工作中因天气炎热,黄某踏在搬来的凳子上,伸手去调校安装在铁柱上的电风扇方向,左手中指不幸被风扇叶片击中受伤。受伤后公司立即送黄某到银川市某医院救治。受伤害后,黄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综合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作出黄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以黄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黄某调校风扇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评析
黄某在气温相对较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没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对大功率电风扇的方向进行调校,其目的只是改善局部的工作环境,更有利于工作,其调校行为与其工作有着客观的联系。黄某自行调校运转中的大功率电风扇,虽然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但不存在伤害的故意,且黄某的这一行为,也与公司提供的劳动卫生保护设施不足有关。公司认为不是工作原因,未能举证,理由不充分。七月份气候炎热,加上压铸车间的特殊生产环境(将锌锭熔化后定型),车间的高温是事实。因此,黄某的伤害具备三大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
黄某在某公司从事压铸车间抛光工作。2004年7月1日13时20分钟左右,工作中因天气炎热,黄某踏在搬来的凳子上,伸手去调校安装在铁柱上的电风扇方向,左手中指不幸被风扇叶片击中受伤。受伤后公司立即送黄某到银川市某医院救治。受伤害后,黄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综合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作出黄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以黄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员工辞职,企业能否“拖”着不办? 案 例:
小刘大学毕业后便开始在北京一家刚刚成立的广告公司工作,琐碎的事务让他应接不暇,工作状况与职业规划相去甚远。久而久之,小刘厌倦了这份工作。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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