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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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课程及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高校之间的学生交流对高校的学术发展以及学生自身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学校不断开拓多种形式的校际交流项目,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在交流期间努力提高自身的学业水平,开拓国际视野。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学生的学习管理,规范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加快学校教育国际化发展进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交流学习的定义。对外交流学习是指我校在籍学生到国(境)外高等院校学习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交流学习的目的。对外交流学习必须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有利于学生扩大国际视野和提高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对外交流院校的资质。对外交流院校须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认证,并与我校签订了校际合作协议的院校,包括(教育部)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CEAIE)、中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CCIEE)和美国州立大学与学院协会(AASCU)共同合作管理的《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等交流与合作项目的院校。 第五条 学分认定管理。对外交流学习坚持“鼓励交流、统一管理,规范认定、简便操作”的原则,学生在交流院校按交流学习选课计划所取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冲抵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该学期(或该学年)的所涉及课程要求。如遇不可免考冲抵的科目(如政治理论类、师范类教师资格证所需的必修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习考试。 第六条 课程认定管理。基于交流院校开学时间的差异,交流生在出国(境)前所修读的课程,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应尽可能提前或延后安排考试。确实难以安排的,凡课程学习时间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二的,由课程所属单位领导直接确认该学生的成绩为80分,成绩上报单上注明“认定”字样。 第七条 非相同或相近专业管理。为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确定参加《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交流项目的学生,如报名申请所选美方院校的专业与我校就读的专业不相近或不相同时(音乐、体育、美术专业学生除外),学校允许学生从一年级第二学期起暂时跟读本校与美方院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待申请出国(境)学习通过后方可转专业,并在第二学期后半段安排第一学期的有关课程免修考试,以保障学生在美方院校能顺利地完成二、三年级的学业。 第八条 对外交流学习相关工作程序: (一)申请 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校际合作协议,公布出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专业、数量和要求。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自愿报名,填写《韶关学院出国(境)交流项目申请表》(附件1),并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初步确定交流学生名单。 (二)审批 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工作院领导负责审查学生的交流选课计划并提出相应的学习要求,每学期选课不低于20学分(如学分对应关系与我校不同,所选课程除语言课外不得少于三门),报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审批备案,确定交流学生名单。 (三)学业证明 学生在交流院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单、思想行为鉴定、奖励或处分等学业证明,须由交流院校的相应管理部门以“机要件”形式提供。 (四)互换程序 交流生应于学习期满返校后一个月内,填写《韶关学院出国(境)交流生学分成绩认定转换审批表》(附件2),连同交流院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报交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核查认定课程学分及成绩转换信息(具体转换标准见附件3),报教务处核准备案后,由二级学院教务员录入成绩。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3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韶关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申请表 2、韶关学院出国(境)交流生学分成绩认定转换审批表 3、等级制成绩换算百分制成绩标准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教学 对外交流 学分 办法 主送:校领导,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 韶关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印发 (电子发文,书面印10份) 附件1: 韶关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申请表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所在院系 专业班级 学 号 QQ号 E-mail 家庭地址 邮 编 永久电话 宿舍住址 苑 栋 房 联系电话 (宿舍) (家) (手机) 应急电话 联系人 与本人关系 综合测评总分/高考总分 综合测评 排名/人数 学习成绩 绩 点 外语水平 奖惩情况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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