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BSZN-5361-20130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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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5361-2013/00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审批办事指南 2013-07-01发布 2013-08-01实施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宝山区《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审批 事项代码:5361? 分项名称:新办、变更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27日通过)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十届上海人大常委会1996年12月19日通过)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终止妊娠术、节育手术、助产等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人工授精等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沪卫疾妇【2008】18号)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人员,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经考核合格,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根据核准的内容,申请者为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在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考核项目栏上分别注明:1、助产技术;2、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申请者为助产士(护士)的,在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考核项目栏上注明单胎顺产接生技术。以上均须在考核结论栏下注明考核结果和执业地点。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区《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审批内容: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审批 (三)法律效力 获得技术服务合格证后,可以从事母婴保健专项(助产技术、节育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工作。 (四)审批对象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五、审批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宝山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明显的书面错误、申请人不属于不得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等。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 求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原件 1 纸质 1.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2.本表由申请人填写。 3.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工作时间应填全年月日。 2 照片 原件 2 纸质 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 3 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4 相关专业考核合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相关专业考核合格证明(由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出具计划生育培训证明、由上海市妇女保健所助产技术培训证明) 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复印件(需加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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