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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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业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经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本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农业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自主经营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设施农业农作物及其它作物的种植、销售;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牲畜的饲养、销售。公司为自主经营企业,以上经营均由公司统一自主经营。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其中: xxxx为一个股东,出资 万元。 xxxx为一个股东,出资 万元。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形式 1、出资额: 出资比例(股份比例): 3、出资形式: (三)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必须在公司设立前足额投入。以现金出资的存入公司临时帐号,以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在公司设立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四)公司注册资产中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应当由评估机构评定作价。 (五)公司登记成立后,按《公司法》规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属国有资产的由国资局收回另作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持有国家、自治区、旗投入的资金分配给贫困农牧民的股份,经市旗两级扶贫部门的认定,确实已实现脱贫的农牧民,由旗扶贫办将其股份调整到其他贫困户名下。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贫困农牧民的股权转让,必须征得七扶贫办的同意方可转让;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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