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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秦简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 2007-09-13 ?? 杨宽 ?? 载《古史论文选集》,高瑞扫校 ?? 点击: 3404 秦律所反映的管理农业政策
青川秦墓木牍所载秦的田律,在叙述“封”和“埒”的建筑之后,还述及管理农业的政策:
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彊(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汤+水](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陷败不可行,相为之□□。
木牍所记“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畔”,和《礼记·月令》孟春之月、《吕氏春秋·孟春纪》:“王命布农事,命田(指田官)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径术”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月令》在孟春之月,而木牍所记在秋八月,时间不同。《月令》郑玄注:“术,《周礼》作遂,夫间有遂,遂上有径,遂,小沟也。步道曰径。”《月令》下文又讲到:“田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郑玄注:“准直谓封疆径遂也。”定期修理和端正封疆阡陌,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明确疆界,防止发生侵犯所有权的事件;二是整修好田间的道路和沟渠,使便于排水和有利农作物的生长成熟。木牍的田律还讲到“及癹阡陌之大草”,要割除阡陌上的大草,是为了防止大草成长和扩展,妨碍农作物的生长成熟。
木牍所记“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和《月令》季春之月、《吕氏春秋·季春纪》“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月令》在季春之月,而木牍所记在九、十月,时间不同。定期修理沟渎陂池和堤防桥梁,目的又不外乎二个,一是防止发生水灾损害庄稼;二是整顿交通,便于耕作者来往从事生产。
云梦秦简的《田律》中,还有保护林业、渔业、畜牧、狩猎等生产的规定: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奱去大加卵]、鷇,毋□□□□□□毒鱼鳖,置阱罔(網)。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
“夏月”以前的“不”字下,疑有脱字。《睡虎地秦墓竹简》把“不夏月”连读,解释“不”字“在此用法与非同”,翻译为“不到夏月”,与下文不合。下文说:“到七月而纵之”,到七月就可以解除禁令,说明上文所禁各点,正是六月以前夏季所禁,而且解释为“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等等,那么,就等于夏季就已解禁,下文就不必再说到七月解禁。同时我们以此与《月令》对比,也可以证明作“夏月”为是,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必须在夏月禁止的。现在我们把《田律》和《月令》作成对比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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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把秦的《田律》和《月令》保护山林、渔猎以及防止水灾等措施对比来看,基本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田律》把禁止捕杀初生鸟兽等保护渔猎的措施放在夏季,而《月令》放在孟春。毋敢夜草为灰,《睡虎地秦墓竹简》解释说:“夜,疑读为择,夜草为灰,意为取草烧灰,作为肥料。”这个解释有问题。《吕氏春秋·仲夏纪》高诱注,解释“毋烧灰”说:“为草木未成,不欲夭物。”是正确的。《月令》上文“令民毋刈蓝以染”,高诱注也说:“为蓝青未成也。”
春夏两季正是草木、鸟兽、鱼鳖繁殖生长之时,《月令》有种种保护的规定,是总结长期以来生产经验的结果,秦的《田律》把许多保护措施订成法律条文公布,无疑会对生产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秦的《田律》还有各县定期上报农田受害和受益面积的规定:
雨为湗(当作“澍”),又诱(秀)粟,辄以书言湗(当作“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汤去氵加田]毋(無)稼者顷数。稼已生后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当作“旱”)及暴风雨、水潦、*[夂+虫](螽)*[虫+虫]、群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澍,春天的及时雨。这里规定:下了及时雨,禾稼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受时雨、抽穗的顷数以及已开垦而没有种禾稼的顷数。禾稼生长以后下了雨,也要报告雨量多少和受益的顷数。旱灾、暴风雨、水涝、蝗虫、其他各种害虫等伤害禾稼的,也要报告顷数。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轻快的人步行送递,距离远的县,文书由驿站传送,必须在八月底以前送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及时了解全国各县农业生产受到自然环境的好坏影响,掌握农田受益和受害的面积,为年终征收地税和“上计”作好准备。
汉代规定每年八月由各县调查户口和各户所有财物,编制成户籍,称为“案比”。《续汉书·礼仪志》说:“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县、道制定户籍以后,便制定计簿,“上计”到郡、国;郡、国便于年终遣吏“上计”于中央。《续汉书·百官志》郡国条,刘昭补注引卢植《礼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也。”汉代这种“案比”和“上计”制度,都是沿袭秦代的。战国时代秦国早已有这种制度,只是由县直接“上计”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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