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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限内部发行).docVIP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限内部发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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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 1 9 9 2 北京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 (限内部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 9 9 2 年3 月1 日 1992 北京 关于批准发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1〕75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8〕281号文的安排,由商业部负责编制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商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1年11月11日 编制说明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8〕281号《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商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有关经济建设及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资料,进行了必要的科学技术分析论证工作,并吸取了近年来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经验和参阅了国外有关资料,同时广泛地征求全国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主要内容有: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建设条件、建筑与建设用地、配套工程设施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是为适应我国流通体制改革,实行开放式商品流通而建立的一种新型的商业组织形式,是集交易、信息、运输为一体的有组织、多功能的农副产品现货交易场所。因此,在施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商业部基建储运管理司(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邮政编码:1008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91年8月1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条件……………………………………………………… 3 第四章 配套工程设施………………………………………………………… 4 第五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5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7 附加说明………………………………………………………………………… 9 附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全面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以经营果品、蔬菜为主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新建项目;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应从我国国情和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做到经济合理、适用安全。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可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局部投产、早创效益、再促建设的方式进行。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用设施和原有设施。不搞“小而全”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规模,宜按年经营量划分以下三类: 一类:大于10万t以上~20万t; 二类:大于5万t以上~10万t; 三类:2万t及以上~5万t。 第七条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年经营量,应根据供应范围、供给率以及城市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具有能适应交易活动所必需的综合服务设施。项目内容宜按不同的 建设规模由下列设施构成,但也可根据条件和使用需要建设其中一部分。 一、三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经营设施:交易厅、棚; 2、辅助设施:仓库、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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