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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T-316。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河南省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四川省泸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十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依托于经办业务,服务于经办业务,是社会保险经办最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制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国家标准,对于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参保对象的社会保险权益,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操作。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社会保险制度是否能够健康运行。社会保险档案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忠实记载,是考量经办工作是否依法合规的重要载体。无论是绩效考核、内部控制还是外部监督,都需要依托档案资料。因此,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标准,是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操作的有效手段。
2、有利于维护参保对象的社会保险权益。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的原始凭证,是落实“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基本前提。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参保对象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业务档案与百姓利益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利用率日益提高,服务领域不断扩展。
3、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大将“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作为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做好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本身就是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前提,在改善民生服务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业务档案是研究社会保险事业运行轨迹和发展规律的珍贵史料。充分利用档案资源,科学评价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和未来趋势,有助于不断完善具体政策乃至制度框架,在更高水平上促进社会公平保障民计民生,保障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起草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用性原则
本标准作为我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领域的第一项国家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既体现了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环节、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共性要求,又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工作在内容、形式、条件等方面的差异,进而通过分步骤、分阶段地推进达到不同目标,因此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专业性原则
作为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本标准首先体现了档案管理的专业性。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以及DA/T 1《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 13《档号编制规则》、DA/T 2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相关档案工作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本标准中的术语定义、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具有专业性。
其次,本标准体现了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专业性。在严格遵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GB/T 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 27769《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等社会保险行业法律和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的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力求实现业务档案管理与业务经办的紧密衔接,协调发展。
(三)前瞻性原则
在兼顾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现实发展情况的同时,体现了标准的前瞻性和引导性。在对业务档案多种介质相互转换和备份、电子档案管理、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应用系统安全保障。GB/T 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 27769《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的编写工作经验。同时,起草小组加强与其他成员单位的沟通交流,与整个社会保险标准体系保持协调一致。本标准的编制包括以下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6月2日~7月10日。6月2日至26日,完成项目启动,收集基础文献资料,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工作计划。6月27日,参加部中心召开的2012年社会保险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启动会暨标准制定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会上组织业务档案管理国标编写成员单位召开第一次标准制定工作组会议,讨论编写提纲、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6月28日至7月10日,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反馈意见。
第二阶段:2012年7月11日~7月底。制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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