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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完全契约的BOT项目套牢问题研究
摘要:文章在不完全契约理论指导下,分析了项目公司和产品购买方的套牢机制,并对项目公司投资决策和事后谈判行为决策进行了探讨。讨论了产品购买方降低项目产品价格时的套牢问题,分析事前权益比例对双方决策行为的影响,给出了再谈判时双方的临界条件和最优决策。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BOT;套牢问题
一、 前言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最早于1984年由土耳其总理奥热扎尔提出,我国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进BOT项目融资模式,目前主要应用于交通、能源、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在BOT项目融资模式中,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将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交给由投资企业设立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的经营权移交给政府部门。
BOT项目的套牢问题不同于传统产权关系的套牢问题,国内很多文献对BOT项目融资的特许期和定价机制进行研究,但对项目融资过程中的套牢问题和协议设计的研究较少。本文对BOT项目套牢问题进行分析,介绍了BOT项目套牢问题产生的机理,讨论了项目公司的是否降低项目建设投入的决策,分析了产品购买方的套牢行为,并得出结论。
二、 BOT项目套牢问题分析
Hart认为契约签订时双方事前不能预知未来所有的或然状态,同时难以向第三方证实这些或然状态,因此双方事前签订的合同是不完全的。当相关或然状态可证实后,双方可能对初始契约进行再谈判,此时当事人已经履约投入了相应的专用性资产,导致再谈判过程中一方利用另一方被锁定的效应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套牢另一方,攫取专用性资产形成的可占用性准租。当事人预见到被套牢的情况会减少事前的专用性投资,从而导致契约的最优效率不能实现。为了激励参与方的投资积极性,事前将产权分配给投资重要的一方,提高其在再谈判过程中的外部选择权和谈判力,投资较重的一方获得更多的投资剩余,减少了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的扭曲。
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以资金和专有技术等作为项目的初始投入,项目公司的投入具有不同程度的专用性,被称为专用性投资,一旦项目建设完成,项目公司就失去了项目产品价格的谈判优势。产品购买方掌握了项目产品价格谈判的主动权,只要项目产品的价格高于其边际运营成本,项目公司都会继续经营项目,但不能实现预期的利润目标。这种具有“可剥夺性”的预期利润就成为“可占用租金”,租金的可占用性来源于契约的不完全性。项目公司投入的资金和技术的大小通过项目的建设成本反映,当建设完成项目后,一旦产品购买方(政府的事业性公司)降低项目产品的购买价格,项目公司的部分收益将被套牢。项目公司预知到产品购买方的套牢行为,事前减少项目建设投入的努力程度。项目和项目产品的质量同项目公司的努力程度成正比例关系,当项目公司降低努力程度时,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使用状态且项目产品质量也会下降,导致项目的社会效益遭受损失。因此,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会分配给项目公司更多的权益比例,减少事前专用性投资的激励的扭曲。BOT项目中,项目公司是项目的投资方,特许期内项目的收益全部属于项目公司,产权大小由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占项目生命周期的比例大小决定。在项目的特许期一定时,项目公司为了避免事后被产品购买方套牢,通过更多的权益比例增大其在再谈判过程中的套牢收益的分配额和外部选择收益。政府会对项目公司的努力程度进行监督,防止项目公司事前投入的不足,当政府监督有效时,将会产生事前不努力导致的事后特许权协议的再谈判。
三、 项目公司的决策分析
BOT项目中,投资者组建项目公司的负责项目建设和经营,项目公司通过特许期内对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回收其投资成本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无偿地将项目移交给政府。BOT项目的生命周期如图1所示。
政府与项目公司在t0时刻签订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按照特许权协议的要求建设项目,项目在t1时刻建设完成,在t2时刻进行移交。项目公司是营利性组织,其目标是最大化项目经营期的经济收益,项目的经济收益为项目产品的收入减去其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则项目经营期的经济收益函数如下所示:
E=-k+■[PQt-cQt]e-?酌tdt(1)
其中,项目的建设成本为k,经营成本为c,时间折现因子为?酌。t时刻项目产量为Qt,项目产品的价格为P。
参照Laffont和Tirole(1993)的观点,政府具有行政性和利益性。其目标是最大化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剩余减去社会成本和政府转移支付的差值,BOT项目的社会效益函数如公式(2)所示。
G=-(1+?姿)k+■[S(Qt)-cQt-?姿Tt]e-?酌tdt(2)
其中,Tt为项目在t时刻政府的转移支付;?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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