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课件(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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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计委宣贯会主要精神 1、要充分认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 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 急救医疗体系的最前沿、最关键、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以及突发性事件处置(如地震、SARS等)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政府高度重视院前医疗急救的发展 (1)制定了相关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灾难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救护车行业新标准》等 (2) 加大投入,促进了急救事业发展 (3) 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急救网络站点分布,模式 3、我国院前医疗急救发展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功能定位不相符合,作用难于发挥 (2)政府投入不足,大部分急救中心站未能实行全额财政拨款 (3)急救设备设施相对落后,急救车辆不能满足需求 (4)急救人员劳动强度大、执业风险高、执业前景不明晰,人员流失大 (5)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有待加强(沈阳、湖南事件) (6) 水上救援、空中救援非常薄弱 4、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 (1)立足行业。对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网络建设、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和促进;引起财政重视,争取加大投入;在从业人员的职称和福利待遇方面相关部门要相向而行,创造条件。 (2)注重规划。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应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 (3) 因地制宜。按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服务环境、交通状况、疾病谱、年龄谱等设置网络及车辆配备。 (4) 加强监管。“黑救护车”(有需求、监管不力、医院或个人协助) 5、具体要求 (1) 认识院前医疗急救的重要意义 (2) 做好《办法》宣贯、培训 (3) 要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4) 大力促进发展,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 (5) 加强监管,做好危机攻关 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1、解决急救网络的构建问题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按照急救半径和呼叫反应时间,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医院共同组成网络。 网格化 立体化 2、解决院前急救的公益性问题 院前急救应由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加大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扶持力度,保证其公益性质。 3、解决医疗救护员资质认定问题 200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对医疗救护员进行了定义。国家将医疗救护员确立为职业,使医疗救护员有法可依。 《办法》规定医疗救护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救护人员的从业资质。 医疗救护员从事的是辅助性医疗救助工作,区别于医护人员开展的医疗行为。 4、解决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紧缺的问题 规定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给予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适当优惠。 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5、解决院前急救工作行为规范问题-----“六不准”: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2)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3)急救中心(站)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4)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5)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6)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三、《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条款解读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共6章41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置、执业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及定义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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