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适用劳动法探讨.docVIP

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适用劳动法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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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适用劳动法探讨   摘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是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聘用制度的推行要做到有法可依,仅仅依靠现有的人事制度远远不够,探讨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中如何适用劳动法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通过比较的方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同劳动关系相比较,得出聘用关系本质上是劳动关系,但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聘用关系难以完全用劳动法进行调整,必须划分一个明确的范围以确定究竟是以劳动法还是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来调整事业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劳动法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与企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并列的一种法人类型,依照1998 年4 月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我国事业单位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特征:第一,事业单位是以从事公益活动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主要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事务。第二,事业单位是以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组织。虽然民间也举办一些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事业,但是,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样一些传统所谓的“民办事业单位”现在被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作为社会服务组织,不得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   实际上,我国事业单位经过分化,已经形成复杂的、具有不同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地位和职能的事业单位。一般学界将事业单位分成了三大类:第一类是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是经国家法律和法规授权、受政府委托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或具有为政府行为提供行政支持、执法监督、行政保障等职能的单位。第二类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国家举办和发展公益事业的任务,面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如义务教育、基础科研、社科研究、信息统计、公共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文物保护、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公共卫生服务、环境保护、体育运动、社会福利等单位。第三类是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经过市场经济改革,一批事业单位为市场和企业服务,具有一定的营利性,如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介出版机构、广播影视机构等。[1]可见对我国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位绝非一种模式能够涵盖。   在计划经济时期,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调节,强调单位对个人的身份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管理模式不利于人才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建立。2002 年7 月6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   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以下简称《意见》),开始全面启动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聘用制度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度和劳动制度究竟是什么关系?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双方因作者简介:杨珊,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律系。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案件的处理,在程序和实体上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一、聘用关系本质上是劳动关系   根据《意见》和《劳动法》,聘用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的用人方式。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平等协商、劳动者能进能出,用人单位自主用人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机制。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因此,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作用基本相同,都是通过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的配置发挥基础作用。此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劳动合同大体一致;劳动合同中要求必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因此,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大同小异。不仅如此,聘用合同双方还可以合法的解除合同,体现了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一样,可以自愿的建立和解除。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其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会形成劳动关系。事业单位中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形成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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