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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里士多德的意愿行为理论的论文.docVIP

关于亚里士多德的意愿行为理论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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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里士多德的意愿行为理论的论文 关于亚里士多德的意愿行为理论的论文 【论文摘要】本文要讨论的是亚里士多德对行为意愿性问题的论述及其相关的诸问题。亚氏将违反意愿的行为分为两种:与被迫相关的和与无知相关的意愿行为。对于前者,亚氏认为行为的意愿和目的具有相对于环境的独立性,因此应更多从意愿和目的来判断行为的道德性质。对于后者,亚氏认为导致恶的结果的可以免于谴责的无知仅仅是对实践三段论的小前提的无知。本文还讨论了选择与意愿的关系,认为选择包含对目的的趋向与对手段的选择两个方面。最后本文还探讨了不能自制者受不公正对待的意愿性问题。   【论文关键词】意愿;被迫;无知;选择   亚里士多德的行为理论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无疑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它涉及人的道德责任的判定,人的行为与其德性(与恶)、目的(善)的关系诸方面。其论述复杂,思路灵活,尤其在将其与其他方面如公正问题、不能自制者的问题合在一起思考时,更加令人费解。   行为理论,亚里士多德首先讲的是道德责任的问题,这是行为理论的基础,因为对于一个人无法为之负责的行为,理论上的探讨就是多余的,比如人被裹挟在飓风中,他的行为就不具有任何道德意义。所以亚氏先要讨论意愿行为。厘清出于意愿的行为与违反(或非)意愿的行为之间的界限,也就是为道德责任划出了一片自己的领地,以此为基础才能谈及其他问题。按亚氏之意,只有出于意愿的行为,我们在道德上才是有责任的,才会受到称赞或谴责,而违反意愿的行为则会得到怜悯或原谅(当然亚氏后面又从后者分出了一个非意愿行为,但这是一个较次要的问题,后面再谈)。关键是如何找到此二者之间的界限,稍加分析我们就会看到,亚氏并没有给我们留下多少开脱责任的余地。w   一、与被迫相关的意愿行为   他是从违反意愿的行为这里划分二者的界限的,他认为只有两种情况才算是违反意愿的,一为被迫,二为出于无知,此二者又都分牵涉到复杂的情况,先说前者。如何才能算是被迫的行为?按亚氏说法,只有一个人如同被飓风裹挟一样,其行为的始因完全是外在的,或对这个始因完全无助,才能算真正和完全意义上的被迫行为,但是现实中极少有这样的行为,而多为混合型的,比如一个人的生命和尊严同时受到威胁而又不得两全时,或如亚氏举的例子,一个人在航海途中遭遇风暴时是否抛弃财物以减轻船身重量。这些混合型的行为中究竟应该如何取舍,只能在具体的情境中加以判断而无法给出一个一般的理论,因为正如亚氏所说,“实践属于个别的范畴”,只能说“这个”或“那个”行为,而不能说“这类”或“那类”。但我们还是有话要说,尽管我们达不到像数学一样的确定性,而只能如亚氏所说达到题材所能容有的确定性。正是这些混合型的行为呈现出了生活现象的不能完全为理论所框范的复杂性,但是这些复杂的生活现象,亚氏仍倾向于认为它们是出于意愿的。因为尽管我们不会因这些恶本身而选择它们(谁也不会平白无故选择死亡,抛弃财产也如是),但我们在一个舍生取义或因海上遇险而抛弃财物的行为中却不是违反意愿地选择了那些就其本身而言为恶的事物,因为做出选择的初因在行为的时刻是在我们身上的,我们是行为的发动者,而我们在做出这个选择时,这个选择所内含和朝向的目的也被我们决定了。如刚才所说,我们无法对一个行为做出一般的判断,而只能将其放置在具体的情境中,看它在发生时其始因是否操之在我。这是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出于意愿,也就是行为者是否负有道德责任的一般标准,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做出了一个一般而言对其为恶的选择就说他的行为是违反意愿的,行为只能是具体的行为,在这些看似违反意愿实则出于意愿的行为中,我们如何来做出进一步的道德判断?首先我们要对这些行为进行一个粗略的分类:(1)为着高尚(高贵)的目的去做耻辱和痛苦的事;(2)为着卑微的目的去做耻辱和痛苦的事;(3)由于超出人性忍受限度而做出错误的行为:(4)无论遭受何种压力,即使超出了人性限度,也不能去做的行为。前两种行为更多主动性,而后两种行为由于其较多被动性,似乎更接近于违反意愿的行为,但其仍为出于意愿的行为。不过这后两种行为鲜明地体现了混合型行为的涵义,即一个在当下的情境被我们出于意愿地选择的行为,如果抛开这种情境就是违反我们意愿的。下面我们分别看一下这四种行为,(1)是值得称赞的;(2)则是应该谴责的,亚氏认为这是坏人的特点;(3)得不到称赞,但因其所面临的压力过大而可免于谴责,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个行为不是错误的;(4)则得不到原谅,因为我们对于该行为的恶的恐惧应大于对包括死亡在内的一切痛苦的恐惧。亚氏对这些出于意愿的行为所做出的道德判断,很明显是较多地出自目的和意愿的角度,尽管他也相当注意行为的具体情境,但在他这里行为的目的和意愿,在道德及其责任的判定上显然有着独立于具体情境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其干扰的决定意义。当然亚氏并不认为在一个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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