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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意志有多善?的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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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意志有多善?的论文 善的意志有多善?的论文 在一篇的(morality as a system of hypothetical imperatives)的文章中1,philippa foot 质疑康德将道德建立在定言令式的作法是不充份的。康德在<道德形上学之基础>2一书所要论证的道德是一种自律的道德系统,要严格地与他律的道德系统分开来。直觉上,康德的想法与我们的道德观是十分吻合的,因为我们不会称一个收了钱才做一些事的人是道德的。同样的,我们也不会称一件事是道德的,如果这件事是因为要得到某些奖赏才去做的。但值得疑惑的是:我们是不是因此就一定要接受只有出于善的意志的行动才是道德的,其它非出于善意的行动(注意!并不一定就是出于恶意),例如有条件、或想达到关心他人目的的行动都不算?很多人批评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道德的严格主义(rigorismus),理由即在此。为甚么一个商人为了赚更多钱而童叟无欺就没有道德的价值,难道他无欺的行为本身就没有道德价值?一个母亲为了照顾家人而操劳家务就不能是道德的(当操劳家务不能达到照顾家人的目的或条件而不会去做,就没有道德价值)?人权斗士为人权而发起抗争?女性主义者为女性劳动者的工作权而走上街头?如果这些行为因为它是有条件的、为达到外在目的的,而不能是道德的,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基于我们会确认这一类行为的道德价值,foot论证道德作为假言令式的系统。foot 基本上同意康德定言令式可以与假言令式区分开来,但不认为因此就须给定言令式特别的地位,认为只有“无条件”或“无外在目的”完成的善行才是有道德价值的。shi, p.159)。如果康德主张道德判断是定言令式,似乎也能说的通。  仔细考察foot之语言使用的观点之区分,会发现她的出发点是:一般情况下“应该”的语意使用与道德判断情况事实上是不相同的,但是不是因此可以推出,道德的判断不能是假言令式?foot 对这一点是非常怀疑的。她认为我们同意前者并不表示就必需接受后者,道德判断的“应该”语意使用是一种定言令式并不一定蕴涵只有定言令式才是道德判断。foot 不同意康德认为只有定言令式才是道德判断的看法,也反对道德的判断不能是假言令式。虽然一般都不会怀疑道德判断是一种定言令式而非假言令式,而且认为是康德伦理学伟大的贡献之一,与儒家的伦理思想同为伦理学的义务论系统,但我们是否有明确的证据支持这个立场?我们先看康德如何区分假言令式与定言令式,再探讨他如此主张的理由何在。  在<道德形上学之基础>一书中,假言令式与定言令式是不兼容的,而且两者穷尽令式的所有内容。康德说:“一切令式发出命令,不是假言的,就是定言的”(grundlegung, 414)。虽然在<实践理性之批判>3没有有提到这个区分穷尽令式的所有内容,但康德的语气似乎仍然追随<道德形上学之基础>的一贯态度。康德显然有意排除令式的下列两种可能性:令式既是定言令式,又是假言令式,以及令式不是定言令式,亦非假言令式的令式。   这两者的截然区分是归为两种不相容的必然性概念:假言令式“ ... 行为的必然性是依其作为我们想要的另一事物之手段,定言令式则表明行为自身在客观上是必然的,不关乎另一项目的”(grundlegung, 414),前者是一种主观的必然性,后者则是客观的必然性。“主观的”指的是:“其条件被他认定为只作为对主体的意志有效”(kpv, 19)。“客观的”则是条件被认知为“对每一(任何)理性存有的意志(都)有效”(同上)。康德的出发点是我们可以区别:甚么被我们认为只对主体的意志有效,甚么被我们认知为对每一(任何)理性存有的意志(都)有效。换句话说:那一件事被想成只从主体意志才有规范意义可言,另一个则被想成对每一理性的意志都有规范意义。  举例而言,如果某一个为人子女的人,体认到母亲最快乐的事是:倾听到儿女的心声,那么他可以想象到自己告诉母亲自己心里的话这件事,可以使母亲快乐。“我应该常常找机会告诉母亲自己心里的话”涉及这个“我”对于讨母亲欢心与听孩子告诉她心里的话之间因果关联性的认定。这与“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或“为人子女应该使母亲感到快乐”不同。后者显然对每一为人子女者都有规范的意涵,而且相较于前者,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于任何一个“我”对于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与达到另一目的的因果关联之认定。如果有人追问例子中的“我”:“为甚么你(妳)应该告诉母亲自己心里的话?”,他(她)的回答会是:“因为这会使我的母亲非常快乐”。然而如果问到:“为甚么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他(她)的回答不会是:“使母亲们感到快乐”,而很自然的会是:“因为这是为人子女应该作的”。这个人是否能用另一他(她)认定的目的,透过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联来说明为人子女应该孝顺母亲?康德认为:“而今如果这个行为仅作为另一事物的手段而为善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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