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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协理·代管:中国古代女性的权力的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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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协理·代管:中国古代女性的权力的论文 生存·协理·代管:中国古代女性的权力的论文 内容提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女性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亡从子的“三从”绝不是被动的、坐享其成的“三靠”,而是中国女性特有的共有制度下的生存权、父权制下的协理权和祖权制下的代管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这几种权利是建立在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之上血缘拟血缘共有制的产物,主要靠人治加以维护。由于维护的成效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所以,历代执法者不敢掉以轻心,往往是依照传统习俗和范例来灵活处理。 关 键 词:古代女性;生存权;协理权;代管权   中国社会乃是一个伦理本位的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社会[1],从家庭到社稷皆由各级父家长统一管理支配。[2]男人固守着祖权之根,女人则穿梭往来于姻族之间,由此形成她们独特的社会地位、角色转换及其相应的权力形态——生存权、协理权与代理权。所谓“三从”,绝不是被动的、坐享其成的“三靠”,而是随动的、通过配合、协理父家长权来保障自己的生存权的“三助”,以及在父家长缺失或缺位时①,代理其权的“三代”。在中国式女权中,“婆权”[3]是最高权力,媳权次之,女儿权则是二者的见习与辅助。w它们虽然从属于父、夫、子三权,但同样受族权与皇权的保护与制约。[4] 共有制下的生存权   生存权是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下的“天赋人权”。无论在娘家还是婆家,女性都享有这一权利②,但个人实际能够享受到的份额,则会因共有制群体的政治、经济条件和个人条件——地位、能力及贡献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首先,是女儿在娘家的生存权。主要体现为在室女的嫁妆权、出嫁女的助养权和归宗女的供养权。   1.在室女的嫁妆权。   自古“儿承业,女受财”。“业”是以袭位权为核心的父家长管理权及相应的生存资料,只能由诸子均分。[5]“财”是作为父母的骨肉,女儿们有权获得的与父族权势与家财相称的婚嫁份额。“男养家,女养身”,“业”与“财”所意味的份额比例自然相差悬殊。嫁妆有无与薄厚也各异。锦衣玉食、越制厚嫁者有之;贫不能养、买女为妾者亦有之。然绝大多数稍有资产之家,多会遵循共有均平原则,参照儿子的聘财,按一定比例量力而为。正如宋代袁采所说:“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6](p175)由于家、族、国一体,若父子兄弟推诿或无法承担这一职责,必会累及宗族与国家。因此,一方面,无论宗族还是国家,都有责任与权力干涉他们不尽其职的行为;另一方面,宗族与国家也不得不承担起保护在室女嫁妆权的职责。③   汉唐之际,由于国家政权对世家大族、门阀士族、地方豪族的依赖大于控制,对其内部事务的干涉及承担的责任都相对较少,保护在室女嫁妆权的责任多由各级血缘群体承担。自宋明以后,随着大官僚宗族兴起及宗族平民化,国家对宗族的管理功能的增强,相关法律规条日渐增多,保护在室女嫁妆权责任也相应增强。如宋朝石辉兄妹,因父亡,供养妹妹的职责自然落到其兄身上。但由于石辉不负责任,其叔只好“念其姪女失怙,且贫无奁具,批付孟城田地,令姪石辉求售,为营办之资”。谁知石辉“既无毫发之助,反以乃叔助嫁之田,卖田归己”。这种不义之举,自然为天理国法所不容。官府最后判定:“石辉之罪,不可胜诛,决竹箅二十,引监日呈纳上项价钱,交付刘七,赎回田产付廖万英(石辉妹婿),契仍寄库。”[7](p184-185)在父母遗嘱中,多有标拨给女儿嫁资奁产的专项条款,并明确规定如他人动用,准许报官,以不孝论。   由于嫁妆的性质既是父族为出嫁女提供的生存资料,更是“合两姓之好”的投资,因此,其数量多寡或有无,除受血缘、亲情、责任等因素制约外,主要还是受经济利益的制约,随姻亲双方权力与财富交换的供求关系上下浮动。所谓“上等人赔钱嫁女,中等人养女嫁女,下等人赚钱嫁女”。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不仅是因为她陪嫁多,更因为她爹的权势最大;上、中等家族赔钱嫁女,做的也不是赔本的买卖,结亲如结义,多门亲戚多条路。在门当户对的婚姻规则中,哪个豪门富家女不是家族联盟的棋子?何况“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之不如男也?”[6](p175)《名公书判案清明集》中就有“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婿家则财产当归之婿”的实例。[7](p126)因此,哪怕是再嫁的女儿,只要有利可图,也得陪嫁照送。卓文君的爹就是在其昆弟诸公劝说下,意识到:“长卿……虽贫,其人才足依也,且又令客”,才不得不再次“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的。(《史记·司马相如传》)对贫家女来说,她们本身就是父家的一笔财富或兄弟们换亲的资本,不仅无嫁妆可言,自己也只能“舍枝保根”地为娘家做出牺牲。   户绝在室女的承分,则主要视其为父族承担多少责任义务而定。如需招赘为父母养老并延续父族血脉,便属代管家业(详见祖制下的代管权),其所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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