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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怀特海《过程与实在》的因果效力理论的论文
解读怀特海《过程与实在》的因果效力理论的论文
一 怀特海对于因果关系的重新思考
休谟把 “原因和结果”规定成为在时间上前后相继的不断重复的主观观念或印象。形而上学所一贯坚持的必然性联系成为只在主观范围内有效的范畴,而这种观念或印象的来源是我们的理性所不知道是东西,因果关系成为一种非理性的风俗或习惯。因果关系的客观必然性受到了休谟的严重质疑。面对着这种困境,休谟之后的哲学家沿着两条途径企图回答这个疑问,其中一条途径是在休谟的疑问基础上用新经验事实来检验客观领域的必然性,不断地寻找现实世界的证明。另外一条途径就是对休谟提出的定义本身进行批驳,更换休谟对因果概念的定义,指出新的超越主-客观的“因果效力”理论,来消解休谟的这个疑问,从而使因果观念的普遍必然性越过超越主-客观的分离,重新回到形而上学的统一中。前一条途径成了一个吞没了很多伟大哲学家思考的无底洞,后一条途径使怀特海思想特别是后期形而上学思想成为挽救哲学的一个成功范例。
休谟的因果概念
原因和结果这对概念对于休谟来说并不是原初的概念,在重新解释因果关系之前休谟首先对原有的因果关系做了一次系统的休谟把因果概念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因是一种有另一种对象随之而来的对象,并且在所有类似于第一种对象的地方,都有类似于第二种的对象随之而来。换句话说,如果第一个对象不存在,第二个对象也不一定存在”。另一类“所谓原因就是一种有另一对象随之而来的对象,它的出现总是使思想转道那另一个对象上面。[1]”休谟继承了上述两种对因果关系的定义,并且,休谟认为这种对原因和结果的规定仍然还不完整,休谟认为因果关系成立的重要根源是必然性联系的观念。休谟第一次以理论的形式把因果关系上升到形而上学的高度。他是这样来定义因果关系的:
“这种思维方式,我们就不应当把我们关于同一关系以及时间和空间关系所作的任何观察看作推理,因为在这两种关系的任何一种关系中间,心灵都不能超出了直接呈现于感官之前的对象,去发现对象的真实存在或关系。只有因果关系才能产生了那样一种联系,使我们由于一个对象的存在或活动而相信、在这以后或以前有任何其他的存在或活动;其他两种关系也只有在它们影响这种关系或被这种关系所影响的范围以内,才能在推理中被应用。”因此,“在不单是由观念所决定的那三种关系中,唯一能够推溯到我们感官以外,并把我们看不见、触不着的存在和对象报告于我们的,就是因果关系。[2]”
在休谟看来因果关系的观念有三个因素组成,第一个因素就是接近。就时间和空间而言,两种观念经常一起的出现在人的心中,因为互不相邻的因果作用是不可能的。因果关系的链条就是把最初的原因和最后的原因联系在一起;把不相邻的原因和第一个原因联系在一起。
因果关系的第二个要素就是前后相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休谟认为如果结果与原因同时出现,那么所有的事情都会同时发生。我们如果认为所有的事情都是属于因果链条中的,依据上述条件,我们就会根据这种假设会得出,只要宇宙中发生了一件事,所有的事情都必然发生。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原因和结果是前后相续的。因果关系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必然联系的观念,我们认为原因必然导致结果,当第一个事件出现时,第二个事件不仅会肯定出现,而切是必然要出现的;我们之所以能把握必然性,是因为相信原因和结果总是出现在一起的。
通过上述对因果的概念的推敲,休谟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对于进入因果观念中的那个必然联系的本质的问题,我们必须放弃直接的观察,而力求去发现其他一些问题,加以考察,这种考察或许会提供一个线索,有助于澄清现在的困难。这些问题共有两个,我将加以考察。第一,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有开始的存在的东西也都有一个原因这件事是必然的呢?第二,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一些的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样一些的特定结果呢?我们的因果互推的那种推论的本性如何,我们对这种推论所怀的信念(belief)的本性又如何?”[3] 我们又是从哪里获得必然联系的观念呢?
在休谟眼里印象比观念更具有原初性,休谟认为观念是我们所具有的逼真性和生动性较弱的心理状态,它是我们回忆和想象的来源。三者按照强烈程度的排序是,印象、记忆观念、想象观念。而印象是我们所具有的生动而强烈的经验,“休谟的论述是这样的,首先是感觉的印象,其来源是未知的;然后是关于这些印象的观念,它们就‘源自’这些印象,然后‘源自’先前观念的反省印象;然后是关于反省印象;然后是关于反省印象的观念。”[4]印象与观念有着很大的相关性,观念是印象的模仿,而观念是伴随着印象而产生的,当我们回忆或者想象已有的印象时,观念就伴随着印象产生了:
“因此,我们在心灵中感受的这种关系,即想象从一个对象到它通常伴随对象的这种习惯性的过渡,就是我们借以形成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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