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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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doc

华阳公寓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华阳公寓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主任: 地 址:万航渡路1455号底楼 联系电话乙方(受托方):上海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贵荣 资质等级:三等,证书编号:沪(青浦)0041号 地 址:青浦区蒸淀镇 联系电话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华阳公寓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华阳公寓 物业类型:公寓(商品住宅) 坐落位置:长宁区万航渡路1455号 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总建筑面积:16658.89平方米;其中住宅14146.68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庭院等。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系统等。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网点、文体运动场所等。 (五)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等。 (六)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 (七)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八)维持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九)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十)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十一)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保洁费等费用。 (十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十三)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十四)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或业主委托的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按成本核算方式计收。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万航渡路1455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 (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详见附件七; (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 第六条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须的相关资料。 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九。 第七条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住 宅:1.1元/月每平方米 (二)办公楼:2元/月每平方米 (三)水泵:(文字看不清)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 第八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应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 乙方按下述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按(自然)季度交纳,业主应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履行交纳义务。 第十一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收费标准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文件》长物价(2002)47号文执行。 第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设施和场所所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约定分配:各类机动车停放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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