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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ppt

3、建设用地调整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对城市用地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 (2)在土地所有权不便的情况下,改变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性质; (3)对早征晚用、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土地,宪政不合理和存在大量浪费的建设用地,进行局部调整,合理利用。 《城乡规划法》(3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件。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 主管部门审查征求意见 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提出申请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 份,并加盖申请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 (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HB铅笔标明下列内容: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建筑物外轮廓及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作图格式见《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6)建筑施工图一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7)分层面积表(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 (8)建筑工程预算书 (9)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10)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可选) (11) 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筑管理:审查和控制建筑物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型、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 (2)道路管理:审查和控制道路的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等级、交叉口设计、横断面设计、道路附属设施等。 (3)管线管理:审查和控制各种管线的性质、断面、走向、架设高度、埋置深度、管线间距等。 (4)审定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方案,确认是构符合各项规划要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放线验线。 4、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 (1)验线。建筑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2)现场检查。是指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进入有关单位或施工现场,了解建设工程的位置、施工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3)竣工验收。《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乡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规划部门参加竣工验收,是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最后把关,以保证城乡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符合城乡规划。 5、临时建设的管理 临时建设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者设施。 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临时建设期限由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五、违法责任 《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了违反《城乡规划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2)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如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以罚款。 (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 名城镇规划管理 除《城乡规划法》及配套法规外,我国还颁行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两部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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