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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条文说明.ppt
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 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条文说明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中国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察规定》),有必要对有关的条文做进一步地说明或解释。 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条文说明 “工程质量监察规定”分别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中国石化)的名义独立行文发布,文件名称分别冠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全称。 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条文说明 文件具体规定的条款数、核心内容的具体表述完全相同,只是在涉及监察活动规定中有关法人实体指项上需要加以区别时,分别用“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来表述。这是中石化总部行文的规定方式,是中石化文件管理在法律效力上的严谨体现。 本《条文说明》为简化叙述,除特别需要进行区别表述的内容以外,将“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合并简称为中石化或中石化系统。 第一章 总则 本章阐述工程质量监察工作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 本条款明确了中石化制定和实施《工程质量监察规定》的目的。 一、加强中石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 中石化在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方面,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是比较完善而且行之有效的。这些制度大多是从建设项目法人自我管理的角度来具体规定的,总部在建设项目流程控制方面也有宏观管理规定,但是如何从中石化总体角度,以相对独立、客观的方式来核查建设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自我管理的水平与成效,核查在中石化系统参与建设活动的其他责任主体自我管理的水平与成效,形成有力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监控督察制度,还是一个空白,是我们质量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实施工程质量监察就是构建这样一个监管机制,推动建立长效的监控督察管理制度,这既是中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创新,也将使中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 第一章 总则 二、加大工程建设质量监察力度。 中石化在工程质量监察方面是有活动、有作为的。但都是“因事介入”的被动方式,临时组织有关人员一事一办。没有主动监管的“常态管理”,也没有建立常态监管的机制和机构,更没有常态监察工作策划,力度相对薄弱。《工程质量监察规定》的出台,为建立常态监察管理机构,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中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察力度必将加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款对“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质量监察”的术语含义界定。 “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这两个术语,在《工程质量监察规定》中是具有特指含义的术语而不仅仅只有词典上泛指的含义。 “工程建设”特指: 事项的特征—项目实现活动,即“过程”,包括“项目产品过程”(项目产品形成过程)和“项目管理过程”两个层面(事项形态、性质界定)。 项目实现活动的阶段界定—勘察设计、采购制造、施工调试、竣工验收、后评估。一个工程项目从启动到最后的完成消项,我们在习惯上除上述的过程阶段外,还有一个“前期工作”阶段。本条款明确:工程质量监察不包括这一阶段。 第一章 总则 “工程建设质量监察”特指: 1、职能机构——专指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察机构(在第二章进一步作了具体表述)。这是对职能工作的主体界定。 2、监察对象——石化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或个人。这是对职能工作的客体界定。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1)《工程质量监督导则》中所指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2)对工程质量有直接关联影响的单位和机构,具体包括:项目管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预制件制作单位、监理单位(含监造或设备监理单位)、检测与试验单位、采购服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这些单位既可以是中石化系统隶属,也可以是非中石化系统) 个人包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第一章 总则 3、工程质量监察的性质—中国石化的企业内部监察。这是对工程质量监察活动的工作属性界定。 4、工程质量监察规范的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的情况; (3)遵守中石化管理制度与执行中国石化工程建设程序的情况; (4)履行合同情况; (5)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这些是对工程质量监察所管理的事项范围界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款是文件适用范围的规定。即:所有参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主体与个人,既包括中国石化系统内的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也包括中国石化系统外的各参建单位; 本条款对非中石化系统的参建单位准入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接受监察”是合同签约的“必备条款”。(石化股份建质[2009]103号文对“必备条款”的表述格式做了具体规定。) 这一特别规定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运用《合同法》,以特别规定的要求形成“合同承诺”,在合同管理的条件下将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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