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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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规定.doc

晋城煤业集团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制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二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三节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四节 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五节 矿井井下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六节 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七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八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九节 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十节 预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管理制度 第十一节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十二节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十三节 矿井烧焊管理制度 第十四节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第十五节 “一通三防”资料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培训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六章 其 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322号)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从事煤炭生产和建设活动的煤矿,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3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监察。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必须认真接受和整改上级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安全管理、监督、监察时所发现煤矿违反规定的问题,并接受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第4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原则,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5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补充,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二)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六)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七)矿井防突管理制度; (八)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九)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十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十三)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十四)井下烧焊管理制度; (十五)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十六)“一通三防”资料管理制度; (十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 (十八)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十九)“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6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制 第7条 集团公司设立总工程师和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处负责所属煤矿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通风处下设通风科、瓦斯科、安全监控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瓦斯治理研究室、综合科和“一通三防”调度机构,分别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的通风、防治煤尘、防煤层自然发火、井下爆破,防治瓦斯、瓦斯抽采、通风安全监控、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治理研究,“一通三防”安全装备和调度信息管理等业务工作,各职能科室应根据需要配备管理、技术人员。 第8条 集团公司设立“一通三防”督查队,对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开展专项督查、评价,强化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现场管理,督查分析瓦斯超限等“一通三防”事故。 第9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设立“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和“一通三防”调度机构。 第10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立通风科,低瓦斯矿井设立通风区(科级),通风科(区)负责全矿的“一通三防”、通风安全监控、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和抽采等技术、管理工作。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成立瓦斯研究机构,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确定研究项目,保证科研经费。制定奖励制度,激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一通三防”中的广泛应用。 经营煤矿的子(分)公司必须设立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公司及所属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调度机构。 各矿负责通风、防治煤尘、防治瓦斯、防煤层自然发火、井下爆破、瓦斯抽采、预防煤与瓦斯突出、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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